法庭作为专司案件审判的场所和呈现司法活动的平台,离不开规则、纪律的约束与引领。坚持诚信诉讼、遵守法庭规则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重德法、挑战司法权威,试图通过“耍小聪明”占据诉讼优势的当事人,当然,等待他们的不是胜诉的判决,而是司法惩戒。今天闵法君就通过真实案例带您了解法庭的那把“戒尺”——司法惩戒。
原告刘某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诉至法院,期间曾致电向承办法官,扬言已将包括庭审过程在内的案件内容进行了录音,法官当即告知当事人行为违反诉讼纪律并责令改正。然而,在第二次庭审中,经依法宣读法庭纪律且再次告知当事人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活动,而当事人亦明确表示已经知晓并保证不再犯的情况下,刘某却再次以手机通话方式向其妻子直播庭审活动长达一个多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在经法院多次告知法庭纪律的情况下,依旧未经允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虽事后出具悔过书,但该行为已违反法庭规则,阻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故法院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后刘某不服该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并无不当,并依法维持原决定。
D公司在与原告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处理过程中屡屡“翻花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
D公司前后陈述多次不一致,还对会议号的问题进行了虚假陈述,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亦系伪造,以期借此逃避用人单位之责,此行为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司法诉讼的正常进行,性质恶劣,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
后D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决定。
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庭审中李某对A公司提交的“公共区域维修工作要求”上的签名及落款均确认系李某本人所写,亦认可公司提供的缴租记录上的2名业主缴费信息为李某本人记录。
然而,在鉴定部门对双方有所争议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时,李某突然否认作为对比件的上述材料上的名字为其所写,导致笔迹鉴定程序拖延。第二次庭审时,经过法官连番理据追问,当事人当庭承认在鉴定部门作了虚假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在法院和鉴定部门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导致鉴定时间无故延长,妨碍了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亦未主动缴纳罚款,后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致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当事人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违反法庭纪律录音录像、在法庭上说谎、伪造证据可都不是无关紧要的“小事”,诉讼中的这些“小聪明”,非但无法获得期望中的胜诉支持,反而还要受到司法惩戒,为自己的行为“买单”。遵守法庭规则就是捍卫自己的诉讼尊严,诚实诉讼才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敬畏法律才能让司法成为武器而不是“戒尺”。
想在法庭上扮演“假面人”,小心司法“戒尺”
作者:赵文卓来源:梅陇法庭法官助理

法庭作为专司案件审判的场所和呈现司法活动的平台,离不开规则、纪律的约束与引领。坚持诚信诉讼、遵守法庭规则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