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小便门"后传,10倍补偿共餐者能分吗?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海底捞“小便门”事件登上热搜,3月12日,@海底捞再度发表声明。

近日,海底捞“小便门”事件登上热搜,3月12日,@海底捞再度发表声明。决定针对2月24日00:00至3月8日24:00期间在涉事门店堂食消费的4109单顾客,将全额退还当日餐费,并额外提供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然而,这份诚意满满的“天价”补偿方案却引发部分顾客与同行友人之间的补偿金分配争议。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海底捞的补偿方案是法定义务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经营者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现有信息,海底捞在包厢并未安装监控,对于两名男子在火锅中撒尿的行为是不知情的,虽然亦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嫌,但不符合该条款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使海底捞要承担惩罚性赔偿义务,赔偿范围也是因两名男子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消费者,但海底捞将补偿范围扩大至2月24日至3月8日的全部堂食消费者,也远远超出了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海底捞的补偿方案并非基于法定义务,而是为挽回企业商誉而做出的决策。
二、谁能向海底捞主张补偿?
笔者认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海底捞事件中,直接与海底捞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的应是实际付款人,而非全部的同桌用餐者。海底捞的补偿方案是基于瑕疵履行合同而对合同相对人进行的补偿,因此,能够主张补偿款的主体应该是实际付款人。
三、同桌用餐者能否要求参与分配补偿款?
笔者认为,其他用餐者虽共同参与消费,但并非餐饮服务合同的相对人,无权主张补偿款。而同桌用餐者与实际付款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作为赠与人的实际付款人并不知晓食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共同用餐者亦无权要求付款人向其分配补偿款。当然,如果用餐者有证据证明自身健康因在海底捞用餐受到实际损害的,也可以要求海底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结: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若付款人自愿分配补偿款,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但若其拒绝分配,共同用餐桌无权强制要求分割。换言之,分,是情分,不分,是本分。当然,如果我愿意请你吃这顿饭,我也是愿意把我的补偿分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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