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给“准媳妇儿”的钱,是借,还是赠?

来源: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爱你时海誓山盟,,不爱时伤你又伤财,特殊关系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借”还是“赠”, “感情的账单”又该如何结算?

爱你时海誓山盟,,不爱时伤你又伤财,特殊关系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借”还是“赠”, “感情的账单”又该如何结算?
“媳妇”过了门还没扯证就闹掰了
2022年1月,小龙与燕子经人介绍相识,因第一印象都还不错便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半年后在亲友们的见证祝福下举办了订婚仪式。
次年1月,小龙将燕子迎娶进门,此后便共同生活,兴许是忙忘了,始终未“扯证”。不料,双方最终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不到四个月时间便分道扬镳了。
期间,小龙与燕子“你来我往”式地发生了多笔经济往来,或是转账或是现付,其中小龙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燕子转款35笔累计6万余元。
“借”or“赠” ,对簿公堂来算“感情账”
因追索未果,双方对簿公堂,关于案涉钱款性质,是“借”还是“赠”,成为了案件审理的焦点所在。
小龙一方认为钱款系燕子向其所借之钱,仅有的证据只为转账记录;燕子则认为其中既有“1314”、“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又有二人为婚房添置家电的共同开销等,作出合理说明的同时又提供了相应证据。
博乐垦区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纠纷双方在恋爱、订婚乃至“准结婚”期间,为了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而互相赠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钱款金额大小等,应当认定是为维系感情的必需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小龙主张案涉钱款系借贷之债,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小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后自愿撤回了上诉。
普法时刻,法官有话说
情侣间给付钱款十分普遍,资金往来频繁,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便随之爆发。钱款性质究竟谓何,通常需结合当事人双方的恋爱关系程度、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转款金额大小及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及花费用途、双方的收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加以综合考量。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表情达意无需返还!在此,法官特别提醒: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建议恋爱男女应理性对待经济问题,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切勿将金钱作为衡量彼此感情的标准和筹码,“爱”与“不爱”时,均请真诚相待!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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