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将杨某诉至法院两次,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王某对杨某的起诉,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构成重复起诉应如何认定呢,下面小编通过一起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王某通过杨某向余某出售一批电脑配件,后因余某未按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王某于2020年3月将杨某与余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和余某共同向其支付货款13万余元。庭审中王某表示,该批设备是由余某购买,余某也承认设备由其购买,而杨某只是余某公司的员工。另查明,王某曾于2019年4月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本案诉争的设备款,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杨某就诉争设备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根据查明事实,王某于2019年4月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本案诉争的设备款,法院认定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杨某就诉争设备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故王某在本案中,再次起诉杨某,要求其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王某对杨某的起诉。王某对余某的起诉,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决。
相应法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本案与前诉(2019年4月原告起诉被告杨某的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即均是诉争设备款;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亦相同,即均为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支付设备款13万余元。虽然本案当事人与前诉不尽相同,但实际上包含了前诉的当事人,即本案与前诉部分当事人相同;且本案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杨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综上,法院认定原告王某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故裁定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当事人重复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刘维来源:昌吉中院

王某因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将杨某诉至法院两次,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王某对杨某的起诉,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构成重复起诉应如何认定呢,下面小编通过一起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