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 | 假酒买了又买,怀疑是“坑”还往里踩?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 思明法院的《买到假酒后再次购买索赔案》 获评了厦门市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何买到假酒又再次购买?



近日,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
思明法院的《买到假酒后再次购买索赔案》
获评了厦门市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何买到假酒又再次购买?
再次购买的假酒能否索赔成功?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小包在食杂店花了490元买了一瓶“剑南春”白酒,后来得知这瓶酒是假酒。几天后,小包又到这家食杂店,向商家确认白酒的真假,商家很肯定地说是真酒,于是小包又以每瓶498元的价格买了两瓶同样的白酒。

当天,小包向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自己购买的酒在“真酒网”上初步鉴定为假酒。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剑南春”厂家出具鉴定报告,判定以上3瓶“剑南春”酒并非其生产的产品。据此,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杂店处罚款1486元。

小包说
他第一次买了这瓶酒后,朋友告诉他是假酒,但是食杂店老板信誓旦旦说是真酒,他才又买了2瓶。结果后来问了其他商家,都说这几瓶是假酒,这才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食杂店退一赔十。
食杂店老板称
这3瓶酒是以每瓶380元价格,从供货商那边进货的,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个人信息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杂店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小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且无法证明以上3瓶白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小包购买这3瓶白酒的费用,食杂店应予以退还。对于小包第一次购买的490元白酒,应予十倍赔偿。但小包自认在第一次买酒后,朋友就告诉他这是假酒,在他已怀疑是假酒的情况下,并未向食杂店要求退款退货,而仅以店主口头承诺,就再次购买2瓶同款白酒,显然与生活常理不符。据此,法院认为小包第二次购买并非是生活消费需求,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小包第二次购买白酒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享有知道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
小思提醒
当怀疑所购买“名牌”产品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如何合法、合理维权?
01
及时与品牌生产方联系,由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确认该产品确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02
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反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03
在确认其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若销售方拒绝赔偿,必要时可起诉至法院。消费者有权在要求退款的同时向经营者要求3倍赔偿商品价款;如果购买的是食品或药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商品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赔偿金;
04
拒绝知假买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滑动查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购买者每次起诉的食品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END-
出品:思明法院融媒体中心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