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信息爆炸的时代下,个人信息及数据也成为了一门生意。不论是个人信息的泄露,还是遭遇偷拍、窃听等侵害个人隐私的事件层出不穷。而犯罪分子研发的窃听、窃照器材也愈发小巧隐蔽,令人防不胜防。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的案件。
案件回顾
程某有技工从业经历,对电路焊接颇有研究。失业后经济拮据的他,在看了《窃听风云》后“深受启发”,决定利用自身手艺实现“再就业”。他在网上采购了拾音器、信号接发器等设备,通过拆解、焊接、拼装后,打造出几款具备远程操控、实时监听、录音回放功能的“插座”、“台灯”等,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牟利,还附赠视频指导操作。



某日,潘某为实时掌握其子女生活学习动态,在程某的淘宝店内购得“特制”德力西牌“插座”一台,经测试后认为效果良好。但潘某经其同事提醒,转念一想,甚觉此举不妥,既侵犯子女隐私、破坏家庭和谐,还可能喜提“银手镯套餐”。于是,潘某幡然醒悟,前往派出所上交插座。公安机关受理后,随即远赴河北将程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涉案器材具有微型拾音装置,能拾取连续声音信号,可通过无线发射方式传输拾取的音频信号,通过伪装成德力西牌“插座”的方式使用,属于窃听专用器材。程某依靠销售上述器材,短短月余非法获利一万余元。程某到案后悔恨不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最终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沈衡之,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听、窃照设备或器材的行为。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范围有着专门的鉴别标准,但概括而言,该类器材在外型上都具有较高的伪装性和隐蔽性,能够轻易隐藏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被用于窃听、窃照而难以察觉。如本案中,被告人将拾音装置、信号发射、接受装置、数据存储装置等隐藏于台灯、插座中;再如,公众较为熟知的针孔摄像头、偷拍手环等,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侵犯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了公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官提示
1.对于商家而言,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商家务必要提高法律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对于专用器材的管理规定,加强对产品的合规性检查,防止窃听、窃照设备流入市场。
2.对于广大市民而言,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带有“窃听”“窃照”功能设备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制裁。广大市民应当树立尊重他人隐私、坚守法律底线的理念,从源头上抵制窃听、窃照行为;另一方面,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在公共场所、酒店、民宿、出租屋等环境中,注意防范被窃听、窃照的风险。如发现有异常设备、异常无线信号等情况,应当提高警惕、加强排查,必要时可以选择报警。
信息爆炸的时代下,个人信息及数据也成为了一门生意。不论是个人信息的泄露,还是遭遇偷拍、窃听等侵害个人隐私的事件层出不穷。而犯罪分子研发的窃听、窃照器材也愈发小巧隐蔽,令人防不胜防。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的案件。
案件回顾
程某有技工从业经历,对电路焊接颇有研究。失业后经济拮据的他,在看了《窃听风云》后“深受启发”,决定利用自身手艺实现“再就业”。他在网上采购了拾音器、信号接发器等设备,通过拆解、焊接、拼装后,打造出几款具备远程操控、实时监听、录音回放功能的“插座”、“台灯”等,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牟利,还附赠视频指导操作。



某日,潘某为实时掌握其子女生活学习动态,在程某的淘宝店内购得“特制”德力西牌“插座”一台,经测试后认为效果良好。但潘某经其同事提醒,转念一想,甚觉此举不妥,既侵犯子女隐私、破坏家庭和谐,还可能喜提“银手镯套餐”。于是,潘某幡然醒悟,前往派出所上交插座。公安机关受理后,随即远赴河北将程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涉案器材具有微型拾音装置,能拾取连续声音信号,可通过无线发射方式传输拾取的音频信号,通过伪装成德力西牌“插座”的方式使用,属于窃听专用器材。程某依靠销售上述器材,短短月余非法获利一万余元。程某到案后悔恨不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最终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沈衡之,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听、窃照设备或器材的行为。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范围有着专门的鉴别标准,但概括而言,该类器材在外型上都具有较高的伪装性和隐蔽性,能够轻易隐藏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被用于窃听、窃照而难以察觉。如本案中,被告人将拾音装置、信号发射、接受装置、数据存储装置等隐藏于台灯、插座中;再如,公众较为熟知的针孔摄像头、偷拍手环等,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侵犯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了公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官提示
1.对于商家而言,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商家务必要提高法律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对于专用器材的管理规定,加强对产品的合规性检查,防止窃听、窃照设备流入市场。
2.对于广大市民而言,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带有“窃听”“窃照”功能设备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制裁。广大市民应当树立尊重他人隐私、坚守法律底线的理念,从源头上抵制窃听、窃照行为;另一方面,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在公共场所、酒店、民宿、出租屋等环境中,注意防范被窃听、窃照的风险。如发现有异常设备、异常无线信号等情况,应当提高警惕、加强排查,必要时可以选择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