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律师往往被赋予了“谈判高手”的标签,这主要是因为律师在当事人面前或者在法庭上总是能言善道,加上很多律政剧或者律政题材电影的加持,更是让律师成为了会说话的代名词。
其实,普通人也可以和律师一样,在谈判方面“长袖善舞”,因为除了专业功底之外,律师真正的谈判秘籍在于独特的法律人思维!今天,我们就来讲讲:法律人的思维是怎样的。
说到法律人的思维,初步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其一,重视书面。法律人天然觉得“眼见为实”,不论是承诺、合约,哪怕是亲朋好友间的借贷,只有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内容才最客观、最可信、最具有说服力。
其二,尊重规则。虽然很多时候人情能带来一些捷径,但是法律人坚信“少一些套路,多一些规则”能带来更靠谱的利益保障。
其三,喜欢逻辑。从大前提、小前提推导出结论,是法律人乐此不疲的爱好。
其四,有大局观。法律人见多识广,看问题往往具有建设性,会从长远的大方向上进行评估,比如通盘考虑预期的收益、潜伏的风险等等,而不是拘泥于眼前的细枝末节。
接下去,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说说,如何将法律人的这些思维运用到日常生活中,让你,也能够和律师一样进行谈判。
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动很大,尽管整体呈快速上涨的态势,但总有高峰期和平稳期。在平稳期往高峰期过渡的过程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波动状态”下,就特别容易出现纠纷。
2016年3月1日,张先生和王先生在房产中介的协助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先生作为卖方、王先生作为买方,由张先生向王先生出售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签订的当天,依据合同条款,王先生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了现金,人民币200万元。
根据合同所述,后续流程包括:王先生应在3月15日再向张先生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其余600万元以银行贷款的方式到位。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为4月1日、银行放款时间为6月1日。
结果人算不如天算,双方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第一个问题出现在王先生身上。作为买方,王先生需要在3月15日支付2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但是因为王先生是置换型购房,所以他的资金来源主要依托于他原有房产的下家。当时,他的下家拖延了款项的到位时间,以致于3月15日之前,王先生并无现金可以支付给张先生。就此情况,王先生和中介进行了沟通,请中介代为向张先生表达其抱歉之意,并让张先生通融一下,稍许耽搁一点时间。鉴于其是在出售原房产的情况下购买张先生的房产,所以最终的资金到位并不存在障碍,只是有个时间差而已。据中介所述,该情况被传递给了张先生,卖家张先生对此并没有表示异议。
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第二个问题依然是买家王先生的。已经耽搁了现金支付的王先生在办理银行贷款时也略有不顺,适逢当月的银行贷款政策收紧、放款速度变缓,600万元的银行贷款也没能如期获批,换言之,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中的买方是要拿到银行的贷款合同,拿着贷款合同让卖家协助过户的,但是原定的过户日期将至,王先生却并没有拿到贷款合同。就此,王先生再次联系了中介,他告诉中介:自身的贷款审批并不存在问题,主要是受到银行办事流程和进度的影响了,所以会有些耽搁,也请中介去和卖家讲一下。中介后来也没有跟王先生提起卖家对此存在不同看法。
不过,也正是在这一波三折之间,市场行情风云突变。所涉房产的价格发生明显变化,卖家张先生觉得给王先生的房价卖低了,有了反悔之意。基于此,卖家张先生认为,王先生先是逾期未付200万元现金,后又未能如期办下银行贷款,存在违约行为,据此提出解除合同。
4月5日,王先生经筹措,将200万元现金支付至张先生的指定账户。4月10日,银行贷款获批,王先生拿到贷款合同。但是此时,预备解除合同的卖家张先生已经不再愿意配合过户。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这样的一件事情,每个人或许都会有自己的观点。有些人可能觉得,既然谈好了要出售房屋,即便是一开始价格谈低了,但也不能随便反悔,否则写合同的意义何在呢?也有些人或许会认为,作为买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现金、拿到银行的贷款合同,那么就是违约,在这样的情况下,卖家说房子不卖了,有什么过错?
这里就要讲到法律人的思维,我们说,法律人是重规则、轻人情的,孰是孰非不由大家的感觉和立场说了算,而是要看合同里面是怎么写、法律法规是怎么定。
根据合同约定,买家王先生应该在3月15日支付200万元现金,而王先生并未支付,就此,王先生确实违约了。但王先生的违约并不必然形成张先生可以不出售房屋的理由,还要看王先生此时触发了怎样的违约情形。
回归到合同中来看,律师发现,合同里有这样一则条款:任何一方发生逾期违约,应按总价款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方总价款20%的赔偿金。
那么事实就很清楚了,王先生固然是逾期违约,他应该承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逾期有没有超过30天呢?我们知道,王先生紧赶慢赶,在4月5日支付了200万现金、银行的贷款合同也在4月10日到位,也就是说,他就违约行为及时地采取了补救措施,而依据合同,守约方要在逾期超过30天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这样看来,张先生如今以对方违约作为抗辩,不配合过户的行为也就毫无根据可言了。
换言之,王先生承担逾期支付造成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卖家张先生还是依然要协助其过户的。
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支付,王先生觉得自己也是满腹委屈。根据王先生所述,他在知道自己的下家可能无法准时付款的情况下,已经让中介去跟卖家张先生询问了是否其也可以延后几天付款,中介的答复是张先生对此知情且同意,也正是因为这样,王先生才没有去着急催促自己的下家支付。所以王先生问律师:有中介作证的话,他是不是可以不付违约金。
先前有提及,法律人的思维是重书面、轻口头的。所以,不管王先生怎么说,作为律师,我们就会问王先生:你说你已经就延期付款和卖家达成一致了,那么你的书面材料呢?有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据证明张先生同意你逾期了?王先生的答案是:没有。
所以,在这里我也提醒大家,重要的约定都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展现,而且重要的谈判也不要总是依赖中间方。在这个案件中,王先生一直是通过中介与张先生联络的,中介有没有如实向张先生转述了王先生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没有可能被中介误传、甚至是隐瞒?我们也无从确认。因此,像这种关键事宜的沟通,王先生最好应该是和张先生面对面,坦诚于谈判而言是非常要紧的。
基于此,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张先生支付了违约金,要求张先生配合过户,但是张先生对此不予理会。律师随后依据上述事实向卖家张先生发去了律师函,要求其配合,可张先生的态度依然很强硬,也许直觉告诉张先生,房子在他手上,王先生也有过违约的表现,他不想卖了,王先生能拿他怎样?
既然是如此,那么重逻辑、轻直觉的法律人就要来跟张先生好好推演一下这件事情了。
如果此时王先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将房屋过户,那么张先生会怎么说?他会说,王先生违约在先,所以他要求解除合同,尽管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法院一般怎么看?
法院的选择通常是两种,要么,让张先生配合王先生过户,把合同履行下去;要么,判决合同解除,张先生可以不卖房了,但在此情况下,由于张先生是不能单方面说解除就解除合同的,所以,张先生得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不能随便断定法院的判决,但是可以根据实务经验与大家分享一下,仅供参考。通常,如果法院要判合同继续履行,会看什么?首先看,所涉房屋标的上面有没有抵押、有没有查封;然后看,买受方、也就是王先生的购房资格,存不存在限购、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购房要求的情形。如果都没问题,法院就看王先生的履约能力了。
这里有一个反常识的点,就是大家可能认为,王先生已经付了400万元现金,600万元的银行贷款合同也拿到了,那么,王先生的履约应该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现实问题在于,此时卖家不同意配合过户,如果法院判了要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卖家会怎么做?常见的是不理会嘛。房子我住着、产证我拿着,你说一起去交易中心办手续?我就是不去。法院怎么办?法院的强制执行就是让交易中心直接给买家办证,此时,跟正常的交易流程相比,会少一个房产的抵押合同,银行真的放款,往往要基于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这两份合同,没有了房产的抵押合同,银行通常就不会放贷了。银行不放款会导致什么?导致王先生有600万无法付给张先生。所以相信大家听明白了,这里就陷入一个僵局。在我们办理过的案子中,如果买家希望法院判履行合同,能够买到房子,要怎么做?最好的办法就是打600万元现金到法院放着,明明白白地告诉法院,我是完全可以履行合同的。而卖家的心态常常是,我打赌你买家没办法拿出600万元的现金。
即便如此,卖家张先生说好了要卖的、但后来不卖了,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虽然房子买不成,但可以依据合同向张先生主张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赔偿金、以及房屋差价损失。我一再强调,谈判是要考虑成本的!卖家张先生对于这些违约的成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与此同时,我也想跟大家分享,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合同的各方都要尊重其中的条款约定。不能认为,对方违约了、自己就必然也能违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买家王先生并不处于弱势,可如果僵持的话,对双方其实都没有好处。法律思维是重大局、轻小利的。对于买家来说,如果卖家不让步,他就要想办法拿出600万元现金,这显然不是小数目。对于卖家来说,如果房子真的不卖,他要付出的成本也不低。因此,从大局看,双方需要协调一下,最好的结果是各取所需、实现共赢。
我跟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结果。经过律师的沟通,买家王先生适当再增加了20万的房款,毕竟房价节节攀升,王先生买到这房子总是划算的;而卖家张先生也就此表示同意,配合王先生完成了过户。一方面,买家王先生是置换型购房,其卖掉了原先居住的房子,未必拿不出600万元现金;另一方面,卖家违约的成本并不低、而且有违契约精神,所以张先生后来也是想明白了。
因此,法律人的思维并不是很多人以为的那样,无休止的被害妄想症,看到合同拿来就改、占了道理张嘴就争;律师也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巧舌如簧、雄辩滔滔。
法律既有它崇高的一面,也有它工具性的一面,我们要懂得如何利用规则作为谈判的依据和空间,来帮助我们实现谈判的目的,既可以是商业目的、也可以是利益诉求……而不是占据着法律的高地,却忘了我们为何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希望每一个人都可以重视规则、逻辑思考、从大局的角度去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像律师一样思考、如律师一样谈判。
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本文根据卫新律师早先的讲座内容整理而成)
从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看法律人思维
作者:卫新来源:星瀚微法苑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律师往往被赋予了“谈判高手”的标签,这主要是因为律师在当事人面前或者在法庭上总是能言善道,加上很多律政剧或者律政题材电影的加持,更是让律师成为了会说话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