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有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谓债权人。他方负有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负有债务的当事人谓债务人。本文简要谈谈债的产生与消灭的原因。
一、债权债务的产生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引起债的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力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人也应当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所允诺的报酬,双方遂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致害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也应当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形成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如赡养被他人遗弃的老人、替未按时缴税的他人代缴代垫税款。其中,管理他人事物的人,称管理人;事物被管理的人,称本人。无因管理作为事实行为,一旦发生,即依法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以必要费用返还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发生后,即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依法发生以不当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权债务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指能够达到消灭债权效果从而实现债之目的的给付行为。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最典型和最常见的原因。
2、抵销
抵销是互负给付义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冲抵,从而消灭互负债务的意思表示。抵销依发生根据的不同,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给付,任何一方所作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按对等数额相互抵销的意思表示。合意抵销指当事人约定相互充抵互负债务的双方法律行为。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的行为。《民法典》第571条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因债权人放弃债权而得以免除。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企业合并、继承、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等。《民法典》第57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债的产生与消灭
作者:于蕾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有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谓债权人。他方负有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负有债务的当事人谓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