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可以以旷工为由将员工辞退?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年休假?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日,小宋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31日止。

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年休假?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日,小宋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31日止。后因小宋欠该食品公司货款,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小宋于2021年1月17日将钥匙交还食品公司,之后未再到食品公司工作。食品公司向小宋发放了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份的工资,月平均工资为6000余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未发放工资及基本生活费。
2021年9月,小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某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和基本生活费1.4万余元。
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对小宋请求予以支持。某食品公司则不服该裁决,认为在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后,小宋于2020年12月26日就不再到公司上班,其公司以旷工为由,于2021年1月17日向小宋依法送达了开除决定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虽然小宋拒绝签字,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当日解除,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1月17日解除。
法官说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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