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时间突然接到领导电话要求加班,员工表示拒绝,竟成职场“出局”理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因被告拒绝加班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0年10月21日,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岗位为某项目部施工员。某日,因周某拒绝加班,项目经理代表用人单位直接签署意见“根据项目任务节点要求,该同志不愿意加班,故违背项目要求,同意辞退”,当日周某即提交离职申请,载明离职原因为:“公司辞退,原因为拒绝加班”。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不予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加班,应当与周某协商,征得周某本人同意,周某有权拒绝,且其拒绝加班不应视为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项目经理代表用人单位直接签署意见“同意辞退”,被告向原告提交的离职申请明确载明“公司辞退,原因为拒绝加班”,其后原告以积极主动的行为追认了项目经理辞退被告的事实,原告因被告拒绝加班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1.3万元。
法官说法
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组织劳动者进行学习。
用人单位有依据既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的正当权利,这是确保企业运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基石。然而,在行使这一权利的同时,企业更应秉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管理理念,将员工的成长与福祉视为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实现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合理平衡,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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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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