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冯某与长江师范学院签订《教师晋级(转评)副教授职称服务期协议书》约定:一、长江师范学院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协助冯某晋升(转评)副教授职称;二、冯某取得副教授职称资格后,长江师范学院一旦予以聘任,即享受学校副教授相应待遇;三、冯某取得副教授职称资格后,承诺在长江师范学院基本服务期为8年,在基本服务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调动或辞职;四、基本服务期内,若冯某自行离开学校,须承担赔偿、退还等责任:1.根据其所差服务年限,按4万元/年(具有博士学位者5万元/年)的标准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2021年8月19日,冯某向长江师范学院邮寄书面辞职申请,后者未作回应,也未为冯某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冯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人事关系,由长江师范学院为冯某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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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教师晋级(转评)副教授职称服务期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可知,冯某在学校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即提出辞职解除与学校之间的人事关系条件尚未成就,且违反诚信原则,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冯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瑞说法
在处理人事争议纠纷中,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聘用人员基本劳动权益和聘用单位自主用人权益,同时兼顾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构建稳定和谐的聘用人事关系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升社会人力资源水平的价值取向出发,平衡保护各方利益,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本案冯某申请辞职于法无据,亦有违诚实信用,不为社会所提倡。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弘扬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编辑 校对/陈柳汐 王利刚 张琪琦
审核/郭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