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近年来,很多执行标的物经过一拍、二拍甚至变卖后,均未能一次性处置成功。在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形下,执行财产如何处理?是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能否再次申请法院对执行财产重新处置?申请执行人如何才能实现债权,实现利益最大化?万益执行律师总结分析了以下几个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
案 例 一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37号《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宗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贵州高院在执行包宗检、方琳申请执行广西联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广西联壮公司对该院将其持有的贵州宏坤瑞矿公司98%股权重新评估拍卖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不应对案涉股权重新评估拍卖,应以变卖底价给予申请执行人抵债,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贵州高院对广西联壮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正确。
贵州高院在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案涉股权的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对案涉股权进行变卖,但仍未成交。对于变卖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处置案涉股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广西联壮公司要求必须退还案涉股权而不得重新予以评估、拍卖的主张,欠缺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 例 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执复230号《承德京泉商贸有限公司、范立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范立新与被执行人山西泰达公司、郭润海、王尚义、张万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对山西泰达公司土地、地上地下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以及无形资产进行查封后,进行两次拍卖及变卖均失败。另一债权人承德京泉公司对涉案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认为法院在变卖失败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后,未将本案财产解除查封,导致其无法申请法院对本案财产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山西高院认为
一、关于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程序中,在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变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情形下,如何处置财产的问题。
关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七条“关于网络司法变卖结束后相关事宜处理的问题。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
二、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解除案涉财产的查封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本案中,本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案涉财产,案涉财产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本院指定忻州中院执行后,忻州中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财产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故,复议申请人承德京泉商贸有限公司主张解除案涉财产的查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之精神,并非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经两次或三次拍卖、变卖后仍无法处置的,就只能退回给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人,不能再处置。该规定仅针对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经两次或三次拍卖、变卖后,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情形。可以说,只是相关财产“拍卖程序”告一段落,但整个执行程序仍在继续。因此,法院可将相关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重新评估及拍卖程序等,尽最大可能实现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的价值,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的立法目的。故,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对该财产重新予以处置,或执行法院依职权予以处置,但若被执行财产原已解封的,需要先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措施。
被执行财产流拍、变卖失败,您该怎么办
作者:黄文柳 吴俞霞来源:万益说法

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近年来,很多执行标的物经过一拍、二拍甚至变卖后,均未能一次性处置成功。在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形下,执行财产如何处理?是继续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