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主张“我已还款”,法院为何判其败诉?

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文章摘要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19年,赵某为购买房屋向毕某借款9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毕某于2020年7月份通过微信向赵某主张权利,赵某回复我暂时还不了。后期赵某说经核对自己账户的银行流水该款项已经还了,双方产生纠纷,毕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开庭时,赵某态度坚决,答辩称“我在2020年10月份卖了人参还了他2万元,2021年11月份又卖了人参还了6.5万元,剩余的零头他自己说不要了,我早就把钱还清了,不知道他为什么还将我起诉到法院。”原告毕某称,如果被告已将欠款还清,那应当收回欠条原件,现原件仍在自己手中,被告也从未偿还任何欠款。被告赵某说,因为大家都是熟人,出于彼此信任所以才没有将原件收回。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抗辩,其以现金方式向原告分两次返还该欠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如被告以现金方式向原告还款,其应当收回欠条原件,其既未收回欠条原件,亦未让原告出具收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说法
借钱有风险、还钱也有风险。还款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保留还款记录。在还款时,尽量通过转账等电子支付,转账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明。二是收回借条或欠钱的证据原件。还钱时应当收回原件,防止对方以此起诉。三是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在还款过程中,尽量少用现金还款,如果确实需要现金还款,也应让对方出具收条,证明还款的事实。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