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了《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出台后,接到一些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咨询,提出《指南》出台会对派遣用工产生什么影响,需不需要对单位的派遣用工进行调整等等问题。
《指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适用《指南》。虽然说《指南》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评价标准的规定,直接来看好像只事关劳务派遣单位,但笔者认为,用工单位在选择派遣单位时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进行判断,减少了挑选、审查的难度。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01 哪些属于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A(良好)、B(合格)、C(较差)、D(差)五个等级,《指南》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及时如实报送年度经营情况,评价周期内未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评为B级。故B级属于正常的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时可确定至少选择评价等级B级(含)以上的派遣单价合作。实务中,用工单位若从企业合规的角度选择派遣单位,至少应选择B级且应要求派遣公司在与用工单位合作期间均应保证被评为B级以上。
02 A级或A+级好在什么地方
根据《指南》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符合B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A级:(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至少有3名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有较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备,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内容合规、权利义务明晰;(三)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四)建立了畅通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符合A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A+级:(一)连续3年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二)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较多的;(三)经营持续时间较长,在行业内受到广泛好评的。评价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可以直接评为A+级。《指南》还规定通常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不超过20%;对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评价有效期内,可以在政府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减少日常劳动保障检查频次。
因此,评价为A级或A+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具备更加专业的能力,用工单位在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时更直观。
03 从可评为C的情形来分析
1.《指南》第九条规定的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属会被评为C级的情形
从该种情形可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哪些具体情形属于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进行认定,今后可能会出台相应配套的规定对于哪些具体情形属于“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进行明确。从与派遣单位签订承担外包合同的合作单位的角度来看,若派遣单位被认定存在“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而被评C级,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是与派遣单位签订承揽或外包合同已被认定为劳务派遣性质的合同,对该单位人员实际应按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比如同工同酬、支付加班等待遇等等。但从《指南》第三条:“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适用本指南。”来看,如果不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承揽外包合同,实际不会发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对“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的情形来进行认定。
2.《指南》第九条规定的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较轻的、劳动争议次数或争议涉及人数较多的情形
目前具体什么情况属“情节较轻”、“次数或争议涉及人数较多”暂未见规定;实务中出现的用工单位招用好劳动者后通知让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期限仅为一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此时派遣单位有可能被认定为“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指南》出台后,派遣公司如果“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次数或争议涉及人数较多”就可能使派遣公司被评价为C,从而可能失去参加竞争、参与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机会;或因出现被评为C级而导致原已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出现提前解除或终止的风险。
3.《指南》第九条规定的不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支付、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对派遣单位来说,违反上述规定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使用派遣员工,均有可能被评为C级。另外,安全生产责任较重岗位、高危岗位具体是指哪些岗会还待进一步明确。
4.《指南》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条分析的情形外,《指南》第九条还规定了可以评为C级的情形为:(一)不提交或不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的;(二)失联或不及时办理许可信息变更的;(三)抽逃注册资本的;(五)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明显过高或过低,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九)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
《指南》对被评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要通过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取消评优评先、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向用工单位提示风险等方式强化监管。
04 对可评为D级的情形分析
对于评为D级的规定,《指南》中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即只需要出现该条中规定的情形就可以直接评为D级,而不需要再有其他条件。
1 指南第十条规定的财务状况差,发生欠薪情况的情形
《指南》中对第十条的规定是只要出现该种情形就可直接评为D级,意味着派遣公司需具有一定的实力,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派遣公司服务的单位未向派遣公司支付费用,派遣公司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存在直接被认定为D级的风险;另外,对于欠薪多少就可评为D级,《指南》中并未明确。
2 向专职消防员、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指南》第九条对于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时,会被评价为C;而本条中对于专职消防员、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已明确属于禁止使用的范围,只要属于本条规定的岗位使用派遣劳动者,将会被直接评价为D级。
3 连续2年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指南》第九条所列情形连续2年出现将会被评为D级,此处应注意的是《指南》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可每年或每2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在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如果是每2年开展一次,如果开展时发现连续2年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即使是第一次进行信用评价,派遣单位也有可能直接被评为D级。
4 指南第十条规定的直接评为D级的其他情形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三)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八)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九)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十一)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被评为D级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引导其退出劳务派遣行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销、吊销。
05 派遣单位如果出现被撤销、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被引导退出派遣行业的,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用工单位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但如果仅仅是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被撤销、吊销应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现派遣单位被撤销、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被引导退出派遣行业的情形,也应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情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出台将对劳务派遣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推动行业规范化、透明化发展,同时保护派遣员工权益,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然而,这也对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浅析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作者:沈慧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2025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了《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