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家里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是否还能被释放或者取保候审?
律师: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如何有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1]
二、审查程序的启动方式
(一)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依据职权对羁押的必要性启动审查。
(二)检察院依申请启动审查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可以通过申请予以启动。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方式:书面提交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三、受理、初审、立案程序
(一)受理机关及部门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律师小tips:在律师办案实践中,接收或者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材料的主体,一般是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官或者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
(二)初审及期限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九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三)初审的结果:立案/不予立案
(1)予以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2)不予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审查内容直接影响审查结果,也是律师与检察官沟通、交流的重点。
(一)公开审查/非公开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1、参加公开审查的人员(1)检察官主持。(2)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2、公开审查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十二条,以下简称“《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导意见》”)(1)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经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开审查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2)检察官宣布公开审查的目的和程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说明申请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发表意见;(5)原案办案人员发表意见;(6)看守所监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发表意见;(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居住社区和相关公安派出所发表意见;(8)检察官宣布公开审查程序结束。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发表意见时一并出示。公开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可以就有关证据或有关问题,向参加人员提问,或者请参加人员说明。参加人员经检察官许可,也可以互相提问或者作答。
(二)审查内容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导意见》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7、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8、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9、其他方式。
(三)审查期限
立案后10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五、审查结果:继续羁押/释放、取保候审
(一)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二)可以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六、结案
(一)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二)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及时回复。
参考文献资料:
[1]《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
如何有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作者:许继强 占冬冬 卢秋坤 洪淑汝 刘辉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家属:家里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是否还能被释放或者取保候审? 律师: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