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的P2P网贷平台爆雷事件屡见不鲜,尤其是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P2P的风险爆发区已经开始波及到一些头部平台。P2P网贷平台从巅峰时期的五六千家,到2020年9月底,仅有6家在实际运营。那么,P2P网贷平台“爆雷”频出原因在哪里?投资人的损失如何挽回?P2P平台今后是否还能存续?类似的金融科技创新又将走向何方?本文将与您共同探讨这一系列话题。
一、P2P网贷平台的市场现状
P2P网贷平台从2007年起步,至今十三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从起步到鼎盛再到大规模清退阶段。自2007年至2015年,整个行业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的鼓励发展态势下。经过这个时间段的野蛮生长,涌现了大批不合规业务和不合规平台。在如此宽松的大环境下,网贷平台大多按照自己的业务理解和利益驱动创新发展模式进行业务发展,有些平台的主要业务已经发生了偏离,更有甚者打着P2P平台的旗号,行诈骗和非法集资之实。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贷平台的行业监管至此拉开帷幕。以《暂行办法》为制度依据,一大批违法开办的互联网理财、保险、证券、基金和代币机构被接连取缔。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2020年10月22日上午,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势根本好转,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已经由高峰时期的5000家,压降到9月末的6家,借款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7个月下降。可见,P2P网贷平台的业务现状已不容乐观。
二、P2P平台“爆雷”之后
随着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网贷平台加速步入规范期,但是一批不合规的平台也出现了大规模的逾期兑付等经营问题,导致“爆雷”小高潮的出现。
P2P网贷平台,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中介机构,为融资方与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其实质是中介方。合规的P2P网贷平台不存在资金池,投资人的每一笔资金都可以清楚地追踪到具体的投向,但是因为现在的P2P网贷平台大多违规操作运营,才会导致最终走向“爆雷”的深渊。
(一)P2P网贷平台的交易模式介绍
P2P网贷平台作为平台方,其功能主要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撮合订立借贷合同的机会,但违规平台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台代投资人签署借款合同。基于投资人的授权,此时的平台方就不仅是平台中介。当平台方获得投资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之后,对借款人而言其为出借人,而对投资人而言其为借款人,由此平台就演化成了资金流转的中转平台。
比如以玖富普惠为例,其作为P2P网贷平台,给投资人提供了一个类似优选理财计划的产品,称为“出借服务计划”,该计划原型为人人贷公司最先推出的优选理财计划。玖富普惠在合同中对该“出借服务计划”表述为:投资人加入出借服务计划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得要求平台为其进行债权转让。封闭期届满后,投资人可自由选择将债权转让或者继续持有债权。如果投资人选择转让债权,即不可撤销的授权平台方为其寻找债权受让人,但平台方并不保证能成功推荐债权受让人。若平台方未能为投资人成功推荐债权受让人,投资人将继续持有出借服务计划项下的债权直至债权最晚到期日。若借款人逾期还款,投资方仍将继续持有该债权直至借款人或担保人、第三方偿还全部借款至债权消灭时止。
(二)P2P网贷平台“爆雷”原因分析
1. 运营模式隐患
P2P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十分容易走向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其原因在于:第一,P2P网贷平台是靠刚性兑付和高收益来吸引投资人,前期平台为了树立投资人的信心,往往会在将要逾期的时候选择借新还旧,从而保证其刚性兑付的承诺;第二,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大多为银行贷款系统中的高风险客户,否则不会愿意承担高费率的代价。高风险客户中也存在着一批人抱着“凭本事借的钱凭什么还”的心态,P2P网贷平台为了实现兑付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这种运营模式导致资金链断裂只是早晚的问题,故而P2P网贷平台“爆雷”的命运早已注定。
2. 平台自身风险
规范的中介平台是不得聚拢资金,不得产生资金池,同时也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是由于资金池的操作难度低,运营灵敏,违规设立资金池的平台越来越多。通常资金池的形成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平台方与特定借款人之间的融资文件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对平台方定期还本付息。为便利、统 一地回收本息,出借人委托并授权平台方或平台方指定的主体代为划转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本息,并进行续出借,以该种形式回款在时间差上必然导致资金池的产生。即便平台方宣称是撮合投资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借贷关系,但是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是向平台回款,各借款人还款方式的差异以及投资人的本金回赎时间差必然会导致资金池的产生。即便平台方在撮合借贷之前不接触资金,但是在还款时也不可避免。
资金池形成之后,平台就要不断寻找借款人进行续借,一方面由于借款人并不可能完全偿付借款,所以不断出现逾期坏账;另一方面如果资金闲置,出借人的利息就无人承担,平台又要不断进行续借。这两种困境之下催生了虚假标的,而虚假标的的混入就会导致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资金链断裂也就成为必然。
3. 其他外部原因
导致P2P网贷平台“爆雷”的外部因素还有许多方面。比如:其一,自2018年各大网贷平台频繁“爆雷”开始,引起了相关投资者的恐慌,出现了投资者集中提现的情况。当投资者集中提现时,平台自有资金无法及时兑付就导致资金链断裂。其二,监管的持续加码和政策上的从严管控也是导致网贷平台“爆雷”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然其根源还是网贷平台自身并未按监管要求进行运营导致。其三,在一些P2P网贷平台“爆雷”之后,借款人抱有侥幸心理想要通过逾期来逃避还款的现象愈发增加等等。
综合以上种种原因,P2P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避免,所以才导致各网贷平台频繁“爆雷”。
(三)平台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
从上文中对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简要介绍中可以窥知,平台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项下投资人与平台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投资人出资之后无法知悉借款人的详尽信息,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导致投资人承担无法提前预判的投资风险,与其投资应当享受的权益无法对等;第二,平台方锁定自己的性质为中介,作为中介要求投资人让渡筛选借款人、对借款人偿还的本息进行续出借、代为选定债权受让人等权利,却并不承担与以上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1. 信息披露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的违反
绝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比如玖富普惠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仅停留在借款人的姓名、年龄、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信息,而对于影响还款能力判断的征信情况、债权转让时是否逾期都未进行披露。这使得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的权益面临得不到保障的风险。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玖富普惠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未完成,其违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平台义务。以及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然而,玖富普惠平台不仅未完成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未对出借风险采取醒目的方式进行提醒,仅在投资界面的屏幕最下方以一行极小的字眼提示风险。
2. 仅承担中介义务却享有远超中介方的权利
众多P2P网贷平台在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中屡次强调其作为中介方的性质,但是又设定众多不可撤销的授权条款,如从投资人手中获得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权利、替投资人选择借款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权利以及对借款人定期归还的本息进行续出借的权利等等诸如此类的决策性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中介方仅具有如实报告和促成交易的义务。P2P网贷平台想以仅承担中介义务来获得不对等的投资权利,享有的权利与所负义务不对等也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如下图对玖富普惠的出借模式进行分析:

玖富普惠宣传的出借模式

玖富普惠实际的出借模式
3. 存在事实上的集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P2P网贷平台资金池形成方式是违法的,并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如在玖富普惠平台这种借贷模式下,借款人每个月还本付息,但平台只向投资人付息,相较于网贷平台付给投资人的钱,借款人付给网贷平台的钱会更多。在聚集资金后,平台方会进行续出借,这显然是一种牟利行为,符合《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对“非法集资”的规定。汇款后进行续借,撮合贷款的时间是客观存在的,考虑到平台的公开性和借款人的人数,即便在短暂的撮合贷款的时间里平台方留存的资金事实上是资金池的一部分,客观上就存在集资行为。若平台方将资金池里的资金挪用或者用于不合理不合法甚至犯罪的活动,那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刑法上的集资诈骗罪。
另外,一般而言,投资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会选择期限较短的投资项目,但是平台为了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满足借款人较长期的需求,就会出现期限错配,将一个长期的借款标的拆分成多个短期的借款。为了实现期限错配,平台方必然会自己与借贷双方分别签订合同。其先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承诺为其提供一笔借款,然后再发布借款标的,归集多个投资人的资金,再分别与多个投资人订立合同,最后把钱借给借款人,如此必然构建资金池,同样也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与监管建议
今年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强调,“确保如期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现风险出清。依法依规处置不法金融集团和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丰富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加大惩治力度,提升处罚效率。”
“能退则退,应关尽关”,是当前我国对网络借贷开展强力监管整顿的基调。目前,国内31个省级行政区中已有湖南、山东、重庆、河南、四川、云南、河北、甘肃、山西、内蒙古、陕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安徽、湖北、江苏、宁夏、福建19个省市地区宣告对P2P网贷业务进行全部取缔。转型方面,除江西1家外,全国目前仅杭州和厦门两地正式公示过4家转型为小贷公司的原P2P网贷机构。
2020年P2P网贷平台的清退已经进入尾声,平台转型成了存续的主旋律。对于仅存的少数P2P网贷平台,可以考虑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转型发展,如转型成为助贷机构,在申请了资质的情况下转型成为网络小贷公司,或者说转型成为资金的引流平台。其实可供P2P网贷平台选择的生存之路并不多,每一条路仍然充满艰难险阻。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行业整体思退的情况下,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优先考虑
首先,投资人要保持理智,尽快了解平台目前的情况,是在正常清退还是已经被立案或者说是有其他更加恶劣的情况,针对平台的现状仔细梳理手中的证据,包括签订的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存留维权时备用。若已经被立案,则全面配合公安的侦查工作,同时留存好证据,以备诉讼维权之需。
其次,除了用诉讼手段向平台维权之外,投资人还可以采用类似申请破产清算的方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向平台申报债权,积极参与到借贷平台的债权回收清偿工作中去。在适当的时机可以与平台进行协商,通过对出借款项进行折扣回款的方式作出妥协和让步。显然这是投资人不愿意接受的,同时这种方式需要平台的积极配合,不过大部分平台的折扣都非常低,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投资人作出这种妥协与让步。
另外也可以选择以市场方式化解,寻求第三方债权兑付平台,合理化解债权,及时止损,最大程度实现债权的价值回归。不过这对于投资人来说同样也几乎不可能拿回全额投资款。
其实当投资人把自有资金投放出去的那一刻起,风险就相伴而生,所以笔者在这里衷心提醒各位一句老话“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方向及基本方式的选择和确定,是未来行业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
面对金融科技新业态的发展,如何平衡好风险防范与鼓励市场的关系,如何破开“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监管僵局,这是当前监管者需要直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最早提出的“监管沙盒”模式,其实质是通过风险可控的缩小版的真实市场,一方面希望保护金融创新,充分体现监管对创新的适度包容;而另一方面,希望将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将风险降到最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消费者的引入也有助于帮助监管部门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更加全面准确的判断。
去年12月5日,央行表示支持北京进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一个月之后,央行公布了六个创新监管试点项目。金融科技创新的本质还是金融而非科技,其实质是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是新金融与传统金融最重要的区别。我国目前的“监管沙盒”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并未形成固定模式,在尝试探索的过程中不免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还应当完善“入盒”项目的中途退出机制和风险补偿等机制。
P2P网贷平台目前的现状可以说是已经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过去式了。尽管如此,仍不可否认其发展的过程是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缩影,对未来金融科技创新之路有借鉴和警示作用。虽然说P2P网贷平台的浪潮已经褪去,但是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才刚刚起步。诸如信托、财务管理、数字货币、第三方支付等领域的金融科技新业态层出不穷,市场的不断变化使得金融科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全新课题,给监管带来了更多压力和更大的挑战,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监管水平要求。我们衷心期望通过“监管沙盒”等模式的大胆探索和小心尝试,能切实助推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稳步前进。
近年来的P2P网贷平台爆雷事件屡见不鲜,尤其是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P2P的风险爆发区已经开始波及到一些头部平台。P2P网贷平台从巅峰时期的五六千家,到2020年9月底,仅有6家在实际运营。那么,P2P网贷平台“爆雷”频出原因在哪里?投资人的损失如何挽回?P2P平台今后是否还能存续?类似的金融科技创新又将走向何方?本文将与您共同探讨这一系列话题。
一、P2P网贷平台的市场现状
P2P网贷平台从2007年起步,至今十三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从起步到鼎盛再到大规模清退阶段。自2007年至2015年,整个行业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的鼓励发展态势下。经过这个时间段的野蛮生长,涌现了大批不合规业务和不合规平台。在如此宽松的大环境下,网贷平台大多按照自己的业务理解和利益驱动创新发展模式进行业务发展,有些平台的主要业务已经发生了偏离,更有甚者打着P2P平台的旗号,行诈骗和非法集资之实。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贷平台的行业监管至此拉开帷幕。以《暂行办法》为制度依据,一大批违法开办的互联网理财、保险、证券、基金和代币机构被接连取缔。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2020年10月22日上午,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势根本好转,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已经由高峰时期的5000家,压降到9月末的6家,借款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7个月下降。可见,P2P网贷平台的业务现状已不容乐观。
二、P2P平台“爆雷”之后
随着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网贷平台加速步入规范期,但是一批不合规的平台也出现了大规模的逾期兑付等经营问题,导致“爆雷”小高潮的出现。
P2P网贷平台,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中介机构,为融资方与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其实质是中介方。合规的P2P网贷平台不存在资金池,投资人的每一笔资金都可以清楚地追踪到具体的投向,但是因为现在的P2P网贷平台大多违规操作运营,才会导致最终走向“爆雷”的深渊。
(一)P2P网贷平台的交易模式介绍
P2P网贷平台作为平台方,其功能主要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撮合订立借贷合同的机会,但违规平台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台代投资人签署借款合同。基于投资人的授权,此时的平台方就不仅是平台中介。当平台方获得投资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之后,对借款人而言其为出借人,而对投资人而言其为借款人,由此平台就演化成了资金流转的中转平台。
比如以玖富普惠为例,其作为P2P网贷平台,给投资人提供了一个类似优选理财计划的产品,称为“出借服务计划”,该计划原型为人人贷公司最先推出的优选理财计划。玖富普惠在合同中对该“出借服务计划”表述为:投资人加入出借服务计划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得要求平台为其进行债权转让。封闭期届满后,投资人可自由选择将债权转让或者继续持有债权。如果投资人选择转让债权,即不可撤销的授权平台方为其寻找债权受让人,但平台方并不保证能成功推荐债权受让人。若平台方未能为投资人成功推荐债权受让人,投资人将继续持有出借服务计划项下的债权直至债权最晚到期日。若借款人逾期还款,投资方仍将继续持有该债权直至借款人或担保人、第三方偿还全部借款至债权消灭时止。
(二)P2P网贷平台“爆雷”原因分析
1. 运营模式隐患
P2P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十分容易走向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其原因在于:第一,P2P网贷平台是靠刚性兑付和高收益来吸引投资人,前期平台为了树立投资人的信心,往往会在将要逾期的时候选择借新还旧,从而保证其刚性兑付的承诺;第二,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大多为银行贷款系统中的高风险客户,否则不会愿意承担高费率的代价。高风险客户中也存在着一批人抱着“凭本事借的钱凭什么还”的心态,P2P网贷平台为了实现兑付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这种运营模式导致资金链断裂只是早晚的问题,故而P2P网贷平台“爆雷”的命运早已注定。
2. 平台自身风险
规范的中介平台是不得聚拢资金,不得产生资金池,同时也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是由于资金池的操作难度低,运营灵敏,违规设立资金池的平台越来越多。通常资金池的形成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平台方与特定借款人之间的融资文件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对平台方定期还本付息。为便利、统 一地回收本息,出借人委托并授权平台方或平台方指定的主体代为划转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本息,并进行续出借,以该种形式回款在时间差上必然导致资金池的产生。即便平台方宣称是撮合投资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借贷关系,但是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是向平台回款,各借款人还款方式的差异以及投资人的本金回赎时间差必然会导致资金池的产生。即便平台方在撮合借贷之前不接触资金,但是在还款时也不可避免。
资金池形成之后,平台就要不断寻找借款人进行续借,一方面由于借款人并不可能完全偿付借款,所以不断出现逾期坏账;另一方面如果资金闲置,出借人的利息就无人承担,平台又要不断进行续借。这两种困境之下催生了虚假标的,而虚假标的的混入就会导致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资金链断裂也就成为必然。
3. 其他外部原因
导致P2P网贷平台“爆雷”的外部因素还有许多方面。比如:其一,自2018年各大网贷平台频繁“爆雷”开始,引起了相关投资者的恐慌,出现了投资者集中提现的情况。当投资者集中提现时,平台自有资金无法及时兑付就导致资金链断裂。其二,监管的持续加码和政策上的从严管控也是导致网贷平台“爆雷”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然其根源还是网贷平台自身并未按监管要求进行运营导致。其三,在一些P2P网贷平台“爆雷”之后,借款人抱有侥幸心理想要通过逾期来逃避还款的现象愈发增加等等。
综合以上种种原因,P2P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避免,所以才导致各网贷平台频繁“爆雷”。
(三)平台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
从上文中对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简要介绍中可以窥知,平台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项下投资人与平台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投资人出资之后无法知悉借款人的详尽信息,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导致投资人承担无法提前预判的投资风险,与其投资应当享受的权益无法对等;第二,平台方锁定自己的性质为中介,作为中介要求投资人让渡筛选借款人、对借款人偿还的本息进行续出借、代为选定债权受让人等权利,却并不承担与以上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1. 信息披露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的违反
绝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比如玖富普惠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仅停留在借款人的姓名、年龄、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信息,而对于影响还款能力判断的征信情况、债权转让时是否逾期都未进行披露。这使得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的权益面临得不到保障的风险。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玖富普惠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未完成,其违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平台义务。以及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然而,玖富普惠平台不仅未完成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未对出借风险采取醒目的方式进行提醒,仅在投资界面的屏幕最下方以一行极小的字眼提示风险。
2. 仅承担中介义务却享有远超中介方的权利
众多P2P网贷平台在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中屡次强调其作为中介方的性质,但是又设定众多不可撤销的授权条款,如从投资人手中获得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权利、替投资人选择借款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权利以及对借款人定期归还的本息进行续出借的权利等等诸如此类的决策性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中介方仅具有如实报告和促成交易的义务。P2P网贷平台想以仅承担中介义务来获得不对等的投资权利,享有的权利与所负义务不对等也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如下图对玖富普惠的出借模式进行分析:

玖富普惠宣传的出借模式

玖富普惠实际的出借模式
3. 存在事实上的集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P2P网贷平台资金池形成方式是违法的,并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如在玖富普惠平台这种借贷模式下,借款人每个月还本付息,但平台只向投资人付息,相较于网贷平台付给投资人的钱,借款人付给网贷平台的钱会更多。在聚集资金后,平台方会进行续出借,这显然是一种牟利行为,符合《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对“非法集资”的规定。汇款后进行续借,撮合贷款的时间是客观存在的,考虑到平台的公开性和借款人的人数,即便在短暂的撮合贷款的时间里平台方留存的资金事实上是资金池的一部分,客观上就存在集资行为。若平台方将资金池里的资金挪用或者用于不合理不合法甚至犯罪的活动,那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刑法上的集资诈骗罪。
另外,一般而言,投资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会选择期限较短的投资项目,但是平台为了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满足借款人较长期的需求,就会出现期限错配,将一个长期的借款标的拆分成多个短期的借款。为了实现期限错配,平台方必然会自己与借贷双方分别签订合同。其先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承诺为其提供一笔借款,然后再发布借款标的,归集多个投资人的资金,再分别与多个投资人订立合同,最后把钱借给借款人,如此必然构建资金池,同样也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与监管建议
今年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强调,“确保如期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现风险出清。依法依规处置不法金融集团和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丰富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加大惩治力度,提升处罚效率。”
“能退则退,应关尽关”,是当前我国对网络借贷开展强力监管整顿的基调。目前,国内31个省级行政区中已有湖南、山东、重庆、河南、四川、云南、河北、甘肃、山西、内蒙古、陕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安徽、湖北、江苏、宁夏、福建19个省市地区宣告对P2P网贷业务进行全部取缔。转型方面,除江西1家外,全国目前仅杭州和厦门两地正式公示过4家转型为小贷公司的原P2P网贷机构。
2020年P2P网贷平台的清退已经进入尾声,平台转型成了存续的主旋律。对于仅存的少数P2P网贷平台,可以考虑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转型发展,如转型成为助贷机构,在申请了资质的情况下转型成为网络小贷公司,或者说转型成为资金的引流平台。其实可供P2P网贷平台选择的生存之路并不多,每一条路仍然充满艰难险阻。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行业整体思退的情况下,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优先考虑
首先,投资人要保持理智,尽快了解平台目前的情况,是在正常清退还是已经被立案或者说是有其他更加恶劣的情况,针对平台的现状仔细梳理手中的证据,包括签订的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存留维权时备用。若已经被立案,则全面配合公安的侦查工作,同时留存好证据,以备诉讼维权之需。
其次,除了用诉讼手段向平台维权之外,投资人还可以采用类似申请破产清算的方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向平台申报债权,积极参与到借贷平台的债权回收清偿工作中去。在适当的时机可以与平台进行协商,通过对出借款项进行折扣回款的方式作出妥协和让步。显然这是投资人不愿意接受的,同时这种方式需要平台的积极配合,不过大部分平台的折扣都非常低,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投资人作出这种妥协与让步。
另外也可以选择以市场方式化解,寻求第三方债权兑付平台,合理化解债权,及时止损,最大程度实现债权的价值回归。不过这对于投资人来说同样也几乎不可能拿回全额投资款。
其实当投资人把自有资金投放出去的那一刻起,风险就相伴而生,所以笔者在这里衷心提醒各位一句老话“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方向及基本方式的选择和确定,是未来行业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
面对金融科技新业态的发展,如何平衡好风险防范与鼓励市场的关系,如何破开“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监管僵局,这是当前监管者需要直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最早提出的“监管沙盒”模式,其实质是通过风险可控的缩小版的真实市场,一方面希望保护金融创新,充分体现监管对创新的适度包容;而另一方面,希望将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将风险降到最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消费者的引入也有助于帮助监管部门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更加全面准确的判断。
去年12月5日,央行表示支持北京进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一个月之后,央行公布了六个创新监管试点项目。金融科技创新的本质还是金融而非科技,其实质是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是新金融与传统金融最重要的区别。我国目前的“监管沙盒”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并未形成固定模式,在尝试探索的过程中不免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还应当完善“入盒”项目的中途退出机制和风险补偿等机制。
P2P网贷平台目前的现状可以说是已经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过去式了。尽管如此,仍不可否认其发展的过程是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缩影,对未来金融科技创新之路有借鉴和警示作用。虽然说P2P网贷平台的浪潮已经褪去,但是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才刚刚起步。诸如信托、财务管理、数字货币、第三方支付等领域的金融科技新业态层出不穷,市场的不断变化使得金融科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全新课题,给监管带来了更多压力和更大的挑战,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监管水平要求。我们衷心期望通过“监管沙盒”等模式的大胆探索和小心尝试,能切实助推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稳步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