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无数的文人墨客为酒写下过赞美的诗句,无论是曹操《短歌行》中“对酒当歌,人生几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还是李白的“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苏轼“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都表明我国具有历史悠久的酒文化。
酒文化的兴起,也带来酒桌文化的兴起。现在生活中,婚丧喜事、友人聚会等等都离不开酒,酒桌上劝酒、敬酒之风盛行。然而过量饮酒伤身人所共知,近几年喝酒喝出人命的新闻也屡见不鲜。
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因饮酒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突出,下面我们就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24日,李某打电话约请被告吴某一起吃晚饭。下午李某将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吴某家店门口,并邀请在场的吴某林一起吃饭。随后,吴某驾驶小轿车搭载李某、吴某林前往戴某的饭店,后龙某加入,五人共同饮酒。
途中吴某接到电话后与吴某林离开饭店,李某与戴某、龙某继续喝酒。后戴某妻子去李某处取骑摩托车。戴妻取车时,吴某询问其李某的情况,戴妻说李某已喝得迷迷糊糊。
当晚,五人共饮了一斤半的白酒。散席后,李某独自一人醉酒驾驶着其三轮摩托车离开了饭店,被告戴某、龙某未予以劝阻。李某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失控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某系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饮酒后晚间驾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仍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是导致翻车身亡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对于共同饮酒的其他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的问题,应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1、关于吴某林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吴某林系吴某朋友,李某请吴某吃饭,叫吴某林同去,席间虽然参与了喝酒,但无证据证明其有故意灌酒或者明知李某酒后驾车而未予以阻止等行为。吴某林在用餐中途离开时,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李某已喝醉,也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林知道李某会醉酒驾车。即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林对李某过度饮酒及醉酒驾车的行为有过错。因此,吴某林对李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之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吴某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李某出于朋友之情,请吴某吃饭,吴某也接受,说明双方关系甚好,虽然吴某在中途离开回家,但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是停放在其家里,当其知道李某酒喝得迷迷糊糊时,理应对朋友的安全回家给予合理的关心和保护,即应对前来为李某取摩托车的人尽到告知其不能让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的必要提醒注意义务或阻止其取车或提醒店主戴某对酒后的李某有应尽安全返家的保障注意义务。然而吴某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有一定过失,应酌情承担一定的责任。
3、龙某称:当时其跟李某喝酒的量差不多,其也属于醉酒状态,凭什么上诉人负有照顾和护送李某的义务,而不是李某负有照顾和护送其的义务。根据龙某意见,结合本案案情可以判断李某喝酒已显醉状,而龙某是与李某共同饮酒到最后结束者,其应当知道李某酒喝高了,作为共同聚餐者,互相之间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龙某有劝阻同饮者李某过度饮酒的注意义务,也有对李某已过度饮酒后安全回家的安全提醒注意义务,其疏于必要的注意义务,有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4、戴某既是饭店经营者也是同桌共饮者,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其对喝醉酒的顾客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注意义务,从同饮者的角度看,戴某明知李某喝了酒不能驾驶机动车其有阻止其醉驾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却不仅未尽到阻止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安全保障提醒注意义务,还放任其作为饭店共同经营人的妻子去帮醉酒后的李某取来几里路外的三轮摩托车,交由已过度饮酒的李某驾驶,其与妻子均有过错,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每个人都需要与社会不断发生形式各异的交往,这些交往大多数是通过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来完成的,本案中李某作为发起组织宴请的主人为了让客人尽兴以酒沟通交流,畅叙饮谈,本是无可厚非的,法律既然不禁止饮酒行为,也不能干涉饮酒人是否醉酒,所以原则上共同饮酒并没有产生防止他人醉酒的义务,但如出现醉酒者,则其他同饮者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就有义务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明知同饮者已醉酒不加以劝阻而放任其酒驾致使出现交通事故伤亡,同饮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同饮者醉驾身亡导致的赔偿责任划分案件,其有两大特殊性:
一是其中的一名同饮者戴某还是该饭店的老板,但戴某在共同饮酒后不仅未劝阻李某骑三轮摩托车回家,还放任其妻子帮李某从几里外将摩托车取回交给李某骑回家。
二是对于其中半途离席的吴某林,最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对李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有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义务,就可以避免或降低侵害后果的发生,共同饮酒如果没有尽到一定的义务,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共同饮酒时,饮酒人要注意以下的安全保障义务:
01.劝阻的义务
众所周知,饮酒会降低人的控制能力甚至丧失控制能力,从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互相提醒、劝阻的义务,以保障各自人身财产安全。如:
明知道同伴对酒精过敏或者不宜饮酒的时候,提醒、劝阻他不应饮酒,如果其经提醒后仍坚持饮酒,应当视为其同意自担风险,那么同饮者不再承担责任。
同伴明显喝多了,比如出现了控制能力减弱、语无伦次这些情形时,应当有效提醒、劝阻其继续饮酒。
有效劝阻同伴酒后驾驶机动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饮酒者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纵容饮酒者驾驶机动车。可见,同饮者还负有劝阻其他同饮者酒后驾车的法定义务。
02.通知的义务
即在已尽劝阻义务或者虽未尽劝阻义务,但发现饮酒人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后也应当立即通知其亲友或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伴置于危险状况。
03.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
在共饮人之间具有相互帮扶和相互照顾等义务,饮酒的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对于醉酒且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饮酒人,应相互关照并给予醉酒人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院救治,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处境。
综上,为了尽兴娱乐,酒桌上回避不了热情敬酒、饮酒的习俗,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附随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赔偿责任,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时,其他共饮人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检索:
01.被告是否应负侵权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98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最新《民法典》对照→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或因“不应为”而作为,或因“应为”而不作为。)
最新《民法典》对照→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责任比例与方式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新《民法典》对照→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民法典》对照→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醒:
朋友家人聚会、招待亲朋、工作宴请等为了尽兴,免不了要喝两杯,也免不了敬酒、劝酒,但要做到饮酒适量、敬酒热情、劝酒适度,虽然单纯的共同饮酒为情谊行为,但一旦某共饮人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则其他共饮人因其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即应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阻、照顾、通知醉酒人家属、护送等义务。其他共饮人未尽此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的,会因其不作为而负相应的侵权责任。
俗话说”小酌怡兴,大饮伤身”,适量饮酒不光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在此提醒您:饮酒适量,不要贪杯,从自身做起,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饮酒出事,同饮者也要担责?
作者:董雅欣来源:唯睿律师

从古至今,无数的文人墨客为酒写下过赞美的诗句,无论是曹操《短歌行》中“对酒当歌,人生几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唯有杜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