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多以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而对于工程竣工资料交付这件事,却容易忽略。然而,工程竣工资料却是工程能否完成备案的重要内容,关乎产权证明能否顺利下发等事宜,对建设单位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现实情况中也出现施工单位为获取工程款等原因故意拖延提交或拒绝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情况。可见,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施工合同履约中的一环,仍有着重要意义。故此,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司法审判实例,对竣工验收资料交付问题进行梳理。
一、施工单位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属于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3.0.5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3.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由此可知,施工单位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
二、合同无效时,施工单位是否还具有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
在(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载明:“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一直不履行交付竣工资料的义务,且JS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交付资料,故一审判决JS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CL公司交付全部施工资料并无不当。”可见,合同无效时,施工单位仍具有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
三、合同解除时,施工单位是否还具有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
在(2021)皖民终519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载明:“移交工程相应资料系履行《EPC总承包合同》中施工单位应尽的附随义务,合同第七条对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或文件作出了明确约定,具体应以案涉合同约定为准。如未能形成最终的竣工图等,施工单位应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分部分项的竣工资料。”可见,合同解除时施工单位仍具有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
四、自然人(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承包人,是否具有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
在(2021)吉民终463号案件中,SL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刘XX。此种情况下,判决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联合协议》约定,刘XX有义务向SL公司交付施工资料。一审审理过程中,刘XX自认保存有相关施工资料。故一审判决判令刘XX向SL公司交付施工资料,并无不当。”可见,自然人(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承包人,仍具有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
五、施工单位能否以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施工资料交付义务?
在(2020)豫民终 1167 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XH公司是在未完工的情形下离场的,但交付高层建设工程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其法定义务,双方在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支付该工程款和交付施工资料的先后顺序,XH公司以发包人ZK公司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施工资料不当,故原审判决XH公司向ZK公司交付工程资料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正确,XH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可见,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交付施工资料的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不能以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施工资料交付义务。
六、要求履行竣工验收资料交付义务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在(2018)苏01民终68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的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关系。但根据不同请求权的性质,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即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的情形。本案中,交付竣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不仅关涉建设单位能否取得所建工程的物权,建筑工程安全也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公益性,因此交付竣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请求并非普通的债权请求权,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可见,履行竣工资料交付义务并不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以上,仅是对司法审判中所体现出的竣工资料交付问题进行部分梳理,还有许多由此引发的问题产生在实务之中。本文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工程案件,以及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关于竣工资料交付的重视,避免诉而未决的情况出现,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为简明扼要说明观点,对所引案例进行摘剪处理,具体仍以原判决为准。
审判视角中的“竣工资料交付义务”
作者:邹田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司法审判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多以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而对于工程竣工资料交付这件事,却容易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