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薪酬管理中,是否遇到过发放某些福利的时候,劳动者要求支付货币?或者是统计工资及福利时,对于哪些福利是否应纳入工资中予以发放产生争议?对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对工资和福利进行区分了解,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当地的相关政策进行综合学习。
工资与福利的特征
01、工资的特征
面对现今法律、法规、规章对工资释义的不一致,从实务中我们对工资的特征进行总结,工资至少具有如下体征:
第一,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
第二,工资支付的法定方式应该是货币形式。
第三,工资具有社会性,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非是劳动的对价,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即便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如:工伤期间、年休假期间、法定休假日、参加选举等。
第四,工资并非是福利,也并非是其他相关费用。如:劳动者工作期间产生的实报实销费用,并不会计入工资中。
02、福利的特征
第一,福利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向劳动者发放,并不与提供劳动直接相关。其作用是可以增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隶属关系,增加劳动者的忠诚度及幸福感。
第二,福利的支付方式不限于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其他形式。如:用人单位提供的传统节日礼品、生日月、团体旅游、投资性保险等。
第三、福利的发放周期不确定性。除法定福利需按照法律规定的周期支付外,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的福利并非像工资那样按月发放,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决定。
通过以上工资与福利特征的总结,大概可以勾勒出两者之间的区分,但并非能够做到绝对精确,在实务操作中也仅能进行参考。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通说均不认为属于工资范畴,也不属于福利范畴。但就云南省规定而言,年休假工资差额认为是属于工资范畴。
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工资与福利
早在1990年国家统计局施行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将含有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等含有福利性的相关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而在2009年财政部施行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对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午餐费补贴的相关待遇,如果是已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这一规定,将之前的相关属于福利的部分,若是已经实行货币化的,应计入工资总额。
从上述国家层面的规定可知,对于工资及福利的相关规定和理解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统计局、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多项文件都有所涉及,但又不能形成在法律层面上趋于统一的规范。主要原因在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时间较为久远,未能预料到现今出现的用工形式、社会保险、税法的发展,以及普通大众对相关概念的认知。故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就工资与福利相关的内容,我们应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
一文带你了解工资与福利的区别及发展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用人单位在薪酬管理中,是否遇到过发放某些福利的时候,劳动者要求支付货币?或者是统计工资及福利时,对于哪些福利是否应纳入工资中予以发放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