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班组)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吗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实务中,农民工或班组负责人在一个项目工程完结后,未能足额获得劳务费用后,是否可以主张自己实际开展劳务工作,申请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发包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务中,农民工或班组负责人在一个项目工程完结后,未能足额获得劳务费用后,是否可以主张自己实际开展劳务工作,申请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发包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主要指违法分包人和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发包人也可以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一个复合型的、综合职能主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申5594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农民工(班组)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主要考察三个方面:一是应审查是否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是否有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二是应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三是应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对于垫资工程应审查其是否实际投入了资金。
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不可任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从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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