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逾期交房半年,开发商各种找借口,该如何反驳?

来源:秦兵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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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逾期交房半年,起诉开发商,对方律师以疫情、天气、基数,作为借口,该如何反驳,求各位大神指导,多谢? 万分之4降低到万分之1是很正常的。

房子逾期交房半年,起诉开发商,对方律师以疫情、天气、基数,作为借口,该如何反驳,求各位大神指导,多谢?
万分之4降低到万分之1是很正常的。
一般万分之4、万分之5,法院广泛的认定为“约定过高”,下调到日万分之1。
同时,如果约定日万分之0.1,日万分之0.2,也有较大的概率被认为“约定过低”,上浮至日万分之1或者日万分之2。
日万分之4是什么概念,就是100万的房子,一天400,一年365天就是14万6000,相当于14.6%年化率。
日万分之1是什么概念,就是100万的房子,一天100,一年365天就是3万6500元,相当于3.65%年化率。
商品房期房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通常要和损失相匹配,符合我国民法、合同法一贯的“填平原则”,就是开发商挖坑,开发商负责埋,尽量抹除“惩罚性赔偿”。而商品房逾期交房的损失是参照租金,你住不上房子,你就要租房,或者你原本可以租出去的房子租不出去了,那这个房租怎么算呢?
正常来讲房租的年化率,大致上在6~8%,这是国际价格,而我们国家大部分城市的房租年化率大概是2%,100万的房子,一个月租金也就是2000块左右,好一点能租到3000,也就是说咱们租金的年化率也就是2%、3%这个水平,日万分之1相对来讲更匹配房租。
我不知道是不是有内部的文件,还是在多年实践中形成了“惯例”,你在明面上无论哪儿都找不到“日万分之1”是更合理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但是全国各地的法官在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上又达到了惊人的默契(虽然不是100%但是也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
所以没有必要因为违约金“下调”就大惊小怪甚至“引起公愤”,你们常常说法院和开发商“穿一条裤子”,那我倒是觉得应该庆幸在原告的标准里,穿一条裤子是通过让业主“赢”回房租来体现的,而不是干脆就给你整个驳掉。
就我个人来说,我认为日万分之1是公平的,因为真按照日万分之4去判的话,烂尾个三五年违约金就赶上房价了,从契约角度,黑纸白字这么写一点毛病也没有,但是从商业角度考虑,不可能有人愿意负担这么重的违约金来接盘,那么等到真的要救烂尾楼的时候(或者办房产证的时候),这个违约金客观上还是给不了,约定再高也没有意义。
违约金最大的价值在于对开发商的制约,就是让开发商“不要违约”,但是就我们现在所有协议都是开发商自己定义的,业主一个字也改不了,在这个基础上没有开发商害怕违约。
至于这个日万分之4或者日万分之5,虽然他会最终被调到日万分之1,他就体现了一件事,那就是甲方请的律师水平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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