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在中国法上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来源:安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据外媒VentureBeat报道,苹果和耐克针对一起“因耐克FuelBand手环数据不准遭用户起诉”的集体诉讼案达成和解协议:由耐克支付原告申请的240万美元赔偿,而苹果将不支付任何费用。

近日,据外媒VentureBeat报道,苹果和耐克针对一起“因耐克FuelBand手环数据不准遭用户起诉”的集体诉讼案达成和解协议:由耐克支付原告申请的240万美元赔偿,而苹果将不支付任何费用。根据今年6月达成的和解协议,耐克将向2012年1月19日至2015年6月17日之间购买FuelBand手环的消费者赔偿总计最多240万美元。耐克和苹果于2013年遭到了这一指控。尽管也被列为被告,但苹果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律师费和诉讼成本。
和解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在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ADR的应用在美国已经十分发达,我国司法实践中ADR的应用在广度上和深度上仍有局限性,但和解方式也是广泛存在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那么在我国的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司法救济途径具体如何呢?
在我国,司法界习惯根据和解行为的介入阶段不同,将和解分为诉前和解、诉讼和解、执行和解三种。诉讼和解是指从法院立案至生效裁判文书作出阶段所进行的和解,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细分为立案和解、庭前和解、庭上和解等。执行和解是指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就执行的标的、金额、具体方案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方案。
一、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和解协议性质的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我们认为和解协议性质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性质相同,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中没有和解合同,它属于一种无名合同。有效的和解协议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要件,其中重要的是和解的合意应当真实和自由。和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其本质要求即为协商一致,离开了协商与合意,则合同亦不复存在。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强势一方和弱势一方,各方的让步和妥协不可避免,但是作为和解协议,需要双方达成合意,该合意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不自由的情形。
二、和解协议的法律救济
1、一方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存在无效事由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包括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其中,对于最后一项的理解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包含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多以国家公共利益作为区分的标准;第二,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两种法律渊源,而不包括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一方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等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时,可以提起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和解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指和解协议是请求方基于对立约事实的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例如误以为自己行为已经违约故而与对方进行和解。“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是指和解协议订立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和解协议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特别注意: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前述一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
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守约方可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对方依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如期履行。正是由于和解协议仅具有合同性质,并不具备司法执行力,因此,如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可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和解协议的内容以司法文书形式进行确认,从而赋予其司法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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