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起激情杀人案件引起人们关注: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发布的通报称,2月18日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同时,在通报里所称的“口角纠纷”后面,还伴随着一个恐怖的案件细节:被害人在被凶手连砍十几刀后,凶手还生生将被害人的头颅砍下,然后丢到垃圾桶里。
看到此处,我等不禁汗颜。凶手什么仇什么怨,光天化日之下,能以如此残暴的手段,让被害人身首异处。一个大大的Shock冲击了社会神经,各地纷纷发声——有谴责暴行,有拷问人性,有同情弱者,有质问社会,社会舆论此起彼伏。
今天,获悉新闻的法纳君,也带着各位看看这个案件的事实和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在18日的这天中午,犯罪嫌疑人胡某和另外两名年轻人到被害人姚某的面馆点了三碗热干面。热干面在招牌上的标价是四块钱一碗,而在结账的时候姚某却说每碗要收五块钱。另外两名年轻人也没什么异议,但胡某却表示质疑。与此同时,店主姚某也没好气,说了一句:“我说几块钱一碗就几块钱一碗,吃不起你就不要吃。”这句话一下子就挑动了胡某的神经,一股血气上涌,操起案板上的菜刀就往姚某身上砍,还将其托出店外,连砍十几刀后再将头颅砍下来,丢进垃圾桶。
但据澎湃新闻报道,案情或许是因为未被老板录用而起口角。有不愿具名的警方人士透露,胡某当日中午是到这家店,想找活干。在店内坐了一个多小时,店主并未聘用他,或许是因为发现胡某的表现有些异常,双方可能因此发生口角。
总之,确实是“口角”引发的惨剧。案情虽然简单,但社会反响很大。媒体进一步挖掘犯罪嫌疑人胡某的动因,发现胡某在自己家乡已被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并持有残疾证。其以前在家里也有过多次过激行为,亲属更是表示,胡某犯案虽然震惊但对他们来说确实不意外。
2、简要分析
综合以上案情来看,犯罪嫌疑人胡某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毫无异议。
但有个问题出现了,他的残疾证是免死金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状态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明晰了,那么问题来了,胡某在作案时究竟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即有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个问题非常关键。
而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用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结合的方法。
首先,要根据目前实施的医学标准判断行为是否患有精神病。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2011年5月1日实施)规定,“精神残疾二级”体现为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犯罪嫌疑人胡某经过家乡市县两级残联的填发、批准,拿到了《残疾人证》,该证件信息显示,胡某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监护人为其父胡德华。所以,按照医学标准,胡某确实患有精神病。
其次,要根据法学标准,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一步应该由司法人员判断,并且不能用医学判断直接代替法学判断,重点和难点都应该在法学判断。
有精神病不等于无责任能力,例如抑郁症、被迫害妄想症等精神疾病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确认。
判断的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与其精神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精神病是否是危害行为的起因,危害行为是否是精神病发作而导致的结果。如果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只因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而免除他的刑事责任。
所以,犯罪嫌疑人胡某的精神残疾证明不是其犯罪后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还应等待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看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再将其归罪。
3、一点想法
让人惊讶的不光是案情,还有舆论。
其中一种说法让人唏嘘,被害店主姚某的行为就是宰客,再加上类比诸多媒体曝光的导游宰客现象,成功地挑起一部分人对被害人姚某行为的愤恨,更有甚者认为被害人姚某咎由自取,喊出了“一块钱跟一万块钱没有任何区别”的口号。
曾经有幸参加法理学姚建宗教授的讲座,其间对一句话印象非常深刻:“人对待生命,要有最起码的敬畏。”可是当今,我们还敬畏吗?看到的好像更多的是漠然和冷酷,当然还有随意的judge。
社会情理好像变了,死人不重要,活人才要紧。有死必有因,有活才有理。社会割裂从来都不是一个大的概念,而是无时无刻体现。
还记得,我们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还记得,我们的“仁者爱人”。
还记得,我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所以,请对生命多一点敬畏。
武汉面馆杀人事件的另一个法律思考
作者:辛嘉懿来源: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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