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充值赠送的金额能否要求商户退还

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一、案情简介 某理发店搞“充卡增费”活动,充10000元送5000元。

一、案情简介
某理发店搞“充卡增费”活动,充10000元送5000元。2018年6月1日,小胡在理发店缴纳10000元后,理发店给小胡发放了一张vip储值卡,卡内余额为15000元,卡片背面注明:“一经办理,不予退款”。2019年7月1日,理发店发布公告称,因经营不善,将于本月(7月15日)终止营业。此时,小胡卡内余额为4000元。小胡与理发店交涉,要求理发店退还未使用部分金额4000元,理发店认为卡片背面已经注明:“一经办理,不予退款”,且其充值本金部分已使用完毕,剩余未使用部分为赠送费用亦然无需退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裁判观点
1、关于VIP储值卡的性质
由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所以,本案所涉类型的“充值卡”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消费者凭此卡在预付款的金额对价范围内,可以要求经营者交付货物或服务。
2、关于“一经办理,不予退款”条款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在本案中,经营者在卡片背面注明:“一经办理,不予退款”的内容属于法律上的格式条款,其内容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系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应属无效。
3、关于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预付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所以,若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未能按照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其应当向消费者退还已收取的预付款。
4、关于退款比例
经综合分析与本案所涉事实相似的司法裁判案例后,法院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中需退还的金额的认定原则为仅退还本金部分。对含有赠送金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中剩余本金金额的认定原则为:按充值及赠送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即假设充值10,000元赠10,000元,则本金及赠送金额的比例为1:1,如消费者已经消费14,950元,则其消费金额中本金消费的金额为14950÷2=7475元,因此,商户还需退还的金额为10000-7475=2525元。
三、律师建议
预付款的消费方式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对商家而言,通过预付款方式留住了客户;对消费者而言,一定比例的商家赠送金额可以获得了折扣优惠。所以,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就所达成的合同形成的一种“特殊债权”能顺利履行的情况下,预付款方式是双赢的。可是,消费者往往会在预付款尚未消费完的情况下,商家停止经营或出现其他经营变动导致商家无法以预付款金额相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偿还这种“特殊债权”的情形,而此时,消费者难免将与商家产生纠纷,即便作为律师的小胡,处于消费者地位时,也经常无可奈何。
但是,经过前文的法律检索,我们还是可以得出结论:这种预付款的消费的方式,应当与货币消费的形式相等同,不应受到商家单方作出的任何的特殊的限制,在理发店终止经营的情况下,小胡律师有权要求理发店退还预付款。
本案中,小胡律师办理的预付卡充值10000送5000,其充值金额及赠送金额的比例为2:1,而小胡律师的消费金额为11000元,其中本金消费的金额为11000÷3×2=7333.34元,因此,理发店应当退还的金额为10000-7333.34=2666.66元。理发店应退还的款项金额虽然不多,但维权事大,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小胡律师决定通过诉讼维权,虽然通过诉讼也未必能100%追偿债权,可是理发店系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倘若胜诉,该经营者不主动清偿债务,那其被列为失信人并被限制高消费便指日可期,经营者对其失誉的经营行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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