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张先生在2014年的时候购买了某信托公司的一款产品,由于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第一年的应付利息未能及时支付,于是张先生及其家人向信托公司的销售经理不断施压。最终,经理同意支付该年度的利息合计人民币30万元。
2016年年初,销售经理离职,其遂对张先生提起诉讼,原因是:当年销售经理是通过个人转账的方式向张先生支付的利息,并非以信托公司的名义支付。经理称,当时的那笔款项是为缓解张先生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借款,所以张先生应当归还。
张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彻底懵了,就此事,张先生应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纵然张先生和销售经理当时达成口头一致,而且张先生也并未向销售经理写过借条,但是销售经理凭借转账记录主张其与张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这样的做法可以吗?事实上,是可以的。
而对张先生来说,要主张30万元不是销售经理借给张先生的钱、即要主张该笔款项是销售经理当时代替信托公司支付的利息,有几个要点是需要把握的:
其一,销售经理转账给张先生时,是否填写了转账备注?是没有填、还是填了借款、或是填了代付利息,其导致的结果都可能不同;
其二,销售经理转账给张先生的数额是否恰好和张先生当年度应得的利息完全一致;是分文不差的、还是取整数支付的,或也有不同的影响;
其三,销售经理转账给张先生的时间点如何?转账时间是否和信托公司应当支付利息的时间吻合,这点也需要把握。
客观上,张先生的利息是否应该支付、如何支付等是张先生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事务,信托公司的销售经理并不是付款义务人,所以,张先生在被销售经理起诉之后,可以考虑申请将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如果依据张先生和信托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信托公司确实应该支付张先生利息的,那么该笔利息最终可能还是可以由信托公司来兑现。但无论事情的结果如何,这一纸法院传票确实给张先生和他的家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这两年,因为各种原因屡屡发生投资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向销售经理或者客服经理施压,来获得本金或利息是常有的事情。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的利息得到销售经理的确认对张先生及其家人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所以他们的关注焦点就变为何时可以收到这笔钱而并没有去关注付款对象及相关的书面证明,由此产生了法律风险。
就投资信托产品或者其他理财产品,我们可以跟投资者分享几点经验:
1. 仔细阅看理财产品的合同
投资者关注产品不应该仅把重点放在产品是否“保本保息”上,更多需要关注的是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否是正规的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如何判断是否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去银监会的官网上公示的金融机构名单上进行核实。
2. 不要盲目轻信保本保息条款
事实上,根据银监会的要求,正规的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其他理财产品也一样。因此产品合同中如果有保本保息的条款,投资者反而需要更加慎重。
3. 关注资金流向
有些投资者认为合同看过没有问题就可以了。事实上,合同签订后,资金的流向也需要关注。资金是直接进到金融机构的账户,还是进到托管账户,还是其他第三方账户至关重用。很多投资者受损的情况,都是因为资金转入了不知名的账户,然后资金被转走。原则上资金的流向是应当和合同保持一致的。
最后需要提醒投资者:口头承诺不可信,建议书面存证。像本文张先生的这种情况,即使是收款方,张先生仍应当和销售经理订立书面的协议,明确款项的性质及销售经理的委托支付关系。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录音。投资理财往往是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选择投资理财产品、订立投资协议时,可以考虑先咨询专业人士。
学些法律小知识,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保护自己
作者:星瀚律师事务所金融部来源:星瀚微法苑

先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张先生在2014年的时候购买了某信托公司的一款产品,由于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第一年的应付利息未能及时支付,于是张先生及其家人向信托公司的销售经理不断施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