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劳,录用条件需明确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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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4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4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惹纠纷
2017年4月,项某至某用人单位处从事电商运营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还约定:项某每个工作日当天需提交工作日报表,报表内容与在线手机签到内容一致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旷工。
2017年5月27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聘项某,并向项某出具《不再续聘通知书》,载明“鉴于你试用期的表现,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电商运营的岗位,现试用期满,公司决定将不再续聘,请于5月31日之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一并结算试用期工资”。项某向宁波市海曙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海曙区仲裁委支持了项某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认为项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海曙区人民法院。
录用条件不明确,解除合同违法
海曙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项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没有工作业绩、工作散漫且对电商运营不熟悉、无法兑现面试时的承诺、不胜任电商运营岗位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主张项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依据的上述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用人单位主张项某在职期间未按合同约定上交日报、周报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审理中项某认可入职二个星期后即没有按双方合同约定提交工作报表,但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项某不胜任电商运营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况且,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招聘此岗位时告知应聘者必须符合的录用条件。故用人单位主张项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次,用人单位在《不再续聘通知书》中以项某试用期表现不能胜任电商运营岗位为由解除与项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发现项某不能胜任岗位后,对其进行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且用人单位亦未能提供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项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现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8年3月31日,现该期限已届满,故双方劳动关系恢复至2018年3月31日为止。
最终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双方劳动关系恢复至2018年3月31日。二审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本案系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故在引起争议后用人单位往往不能够准确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此时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诉讼期间劳动者的工资,该支付的工资金额可能远远大于经济赔偿金。更为严重的是,恢复劳动关系往往会打乱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冲击评价体系,对用人单位管理秩序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为了明确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合法而公平的处理试用期相关问题,建议各用人单位做到以下要点:1.制定一个细致、书面的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或类似文件,厘清劳动者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能力要求,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让劳动者签字;2.建立健全试用期考核体系,科学而合理的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察,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要求劳动者签署确认书以保证考核结果的有效性,以便及时固定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纷争时空口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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