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要合理,过高部分不支持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2016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及标的额再创新高。截至12月30日,共受理案件1009件,比去年同期的650件增长359件,同比增长55.23%;受案标的额34.04亿元,比去年同期的20.

2016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及标的额再创新高。截至12月30日,共受理案件1009件,比去年同期的650件增长359件,同比增长55.23%;受案标的额34.04亿元,比去年同期的20.84亿元增长13.2亿元,同比增长63.34%。共结案827件,其中裁决373件,调解撤案454件,调解率为54.90%。审理中发现,有很多纠纷系因当事人不熟悉法律常识而引发,现选取2016年度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典型特点的十起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希望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释法析理,以提高广大市民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高先生将600万元借给李女士,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600万元,借期3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李女士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高先生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李女士立即给付欠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李女士辩称:借款600万元确实存在,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不同意支付高先生主张的利息。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李女士返还高先生欠款6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为3%,因违法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规定而无效, 因此,仲裁庭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哈仲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介于24%至36%之间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的,借款人不能再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没有支付的,出借人也不能再通过仲裁或诉讼向借款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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