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布(2019)沪0114执4909号限制消费令,王思聪作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互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消息一出,立刻引起的社会公众的关注:王思聪被限制消费不能乘坐民用航空这点毫无问题,但是能否乘坐其拥有的私人飞机,能否入住自家酒店等问题引发了对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一些思考。
(一)限制高消费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由上述的法律规定可知,被执行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当自然人时被纳入失信名单时将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属于单位时,例如在曹悦与熊猫互娱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熊猫互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实际控制人采取限高措施。
(二)限制高消费措施
《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九种不得从事的高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曹悦与熊猫互娱公司一案中,熊猫互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属于单位,王思聪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民众对于限制消费行为的第一项提出了异议,即第一项规定不允许被限高人员乘坐飞机。那么王思聪被限制了高消费之后,能否乘坐自己的私人飞机?实际上法律对这个问题已经做出规定,即《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因此,民众关注的这一问题可以理解为,即使王思聪有自己的私人飞机,但是在被限制高消费期间需要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属于限高行为的,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法院不予准许,即使是私人飞机在被限高期间依然不能使用。
(三)限制高消费的程序性规定
《限制高消费规定》第四条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这项规定表明执行程序的启动需要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的执行情况最为关心,所以多数情况由其提出申请,其既可以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递交申请书之后单独提出限制高消费申请,这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权利。而人民法院不仅可以成为程序的启动主体,也是限制高消费令的签发者和解除者,法院在执行的各个阶段主导着执行程序的运作[1]。
(四)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局限性
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出台对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起到了一定威慑的作用,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就其问题讨论如下:
1.对被执行人的监督难
根据《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场所涉及到航空部门、高档酒店、私人学校、动车组等,这些场所的营业场所遍布全国,法院在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不可能每一商家都发出一份通知,更不可能对当事人的行动实时监控。这就造成了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但是在法院监督不到的地方仍然可以进行高消费行为的可能。
2.各部门之间缺少联动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学习不再局限于一定的区域内,限制高消费措施要实现跨区域的消费行为进行规制,离不开限制高消费系统的推广及全国范围内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联动机制是在法院的主导下,由相关单位协助执行,主要的协助单位有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各类商业银行、公安车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等部门。司法实践中各部门联动机制与协调方式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往往无法有效地得到相关部门的协助,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效果不佳。
3.对限高信息公布的不足
限高令应该在规定的媒体上实施公告,但是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媒体的具体种类和公告的方式,而获取被限高人员的信息也只能通过最高法院公布的被执行人员名单。名单中只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并没有将被执行人特别予以区分的信息显示出来,难以识别。例如被执行人的人脸及护照信息等具有较高辨识度的信息未予以公示,假如配合执行的部门能够高效查询到公示信息,可以实现阻碍被限高人员的高消费行为的作用。
4.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限制被限高人员购买不动产及非经营必需的车辆,实际上被限高人员为了规避限高令,借名买房、买车以逃避法院的监管。虽然车辆、房屋实际上并不在其名下,但是并不影响实际使用的权利,执行法院现阶段无法有效地监督和惩戒被限高人员的此类行为;再如第七项规定,限制被限高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干涉,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采取对被限高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这项措施本身值得商榷。再者,即使这项措施可行,法律也应该对高收费有一个划分的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标准,执行法院无法区分学校是否属于高收费私立学校。
(五)限高措施的完善建议
1.加强申请执行人和社会的监督
被限制高消费措施涉及到的场所包括航空、铁路、酒店、学校等,仅依靠执行法院的监督作用是有限的。执行法院负责发布执行通知给相关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效果不明显,所以被限高人员的行为不能很好被监督。所以,首先可以发挥让申请执行人监督的作用,其对于自己的债权清偿更具有主动性,会投入更多的精力监督被限高人员,效果也更加明显;其次,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在一定的范围内给予奖励,通过在电视、报纸及手机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执行奖励公告”等措施充分调动民众的监督积极性,对被执行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进而促使其自觉地履行债务。
2.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加强全国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的建立与有效运行。首先,需要建立人民法院与各被执行单位之间的网络信息平台,有利于执行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交流与沟通,及时将被限制高消费人员的信息发布给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单位一旦发现相关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反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工作的效率;其次,扩大联动的范围,被限高的范围不能仅局限部分区域,应该在全国范围限制被执行人,从《限制高消费规定》的第三条来看,限制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旅游、购置动产或不动产等,这些消费行为不会只局限于一个小的范围内,所以有必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让被限制高消费人员无处遁形[2]。
3.建立独立的限制高消费公示系统
限制高消费人员基本上不单独通过发布限高令来约束被执行人,而是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限制,这种司法操作可能对于发挥限高令的作用有所限制。建立独立的限制高消费公示系统,可以集中的对限高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与宣传,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限高信息从而对其消费活动进行监督。
4.对高消费行为的标准予以细化
《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三条的九项限制措施的规定需要予以具体规定,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高消费”“非生活经营所必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标准;关于监督限高人员借名购买房屋和汽车的行为,应该规定发现此种行为的惩戒措施的相关规定等。
结语:限制高消费制度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其存在的局限性也不可忽视,本文就当前限制高消费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实施及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1]李子扬,孙佳欣.关于限制高消费执行程序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3):291-292.
[2]陈兵.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困境与破解[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9,(1):58-59.
被王思聪带火的“限高令”还有哪些篱笆未扎牢?
作者:李亚文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1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布(2019)沪0114执4909号 限制消费令,王思聪作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互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