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投标应满足“有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性”两个条件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1: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 A:法律不禁止有利害关系者参与投标,但可能影响公正性除外。

Q1: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
A:法律不禁止有利害关系者参与投标,但可能影响公正性除外。
发改委法规司: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Q2:招标人隶属于母公司一级子公司(科研单位),投标人属于母公司另一级子公司(建筑单位)的二级子公司,建筑单位参与投标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A:法律不禁止有控股关系单位参与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
住建部:
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
Q3:工程施工项目中,母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子公司?如某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人是A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B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
A:A公司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
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不能自行施工建设,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B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A公司和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所以尽管B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也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Q4:如果问题三中母公司A不能直接发包,B公司是否可以参加A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
A: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B公司可以参加A 公司的招标项目。
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禁止投标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就可以参加投标。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30号)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该法条所述的“附属机构”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相关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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