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期利息太低,定期支取不灵活,该怎么选择银行存款方式?近年来,各家银行推出了各种类型的特色存款业务,通知存款便是其中一种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结合。
近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
一起公司与银行之间
因通知存款利息争议而产生的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公司以为办理该业务后
将会有70万元的利息
可是取款时
却只有6万元利息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023年8月,深圳某有限公司分别于福州某支行处办理三笔“单位通知存款业务”,预生成业务为“7天通知存款,利率2.1%”。
2023年11月,深圳某有限公司对案涉三笔业务进行“关户支取”,利率却只为0.2%。
深圳某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存款应按7天作为结算周期,并将前期的本息自动转存作为后期的存款本金,三笔通知存款应分别按照约定的2.1%、2.1%、1.45%的年利率计算,自办理业务起计算至提取之日2023年11月3日止,银行应支付利息共计70万余元,扣除已支付利息6万元,双方的案涉利息差距达到64万余元。因计息结果差异较大,深圳某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州某支行应按“七天通知存款”确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福州某支行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深圳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前七天通知福州某支行,直接办理支取业务,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深圳某有限公司经过提示,仍继续操作办理提前支取通知存款,且其曾办理过多次同类型业务,银行客户经理也已履行告知义务,深圳某有限公司对案涉业务并无理解上的问题。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通知存款业务的性质,七天通知存款业务作为存款类型,因利率标准不同,要求存款人应按要求提前通知支取存款,而非必然每7天作为结算周期。其次,经深圳某有限公司确认,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企业网银系统操作情况和回单载明的利率标准、计息周期等反映的内容,深圳某有限公司应当知悉在某支行处办理的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如要获得既定利率应提前发出支取通知,否则将按活期存款利率对支取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活期利息,相关提示内容并无理解上的障碍或解释上的歧义。最后,因负有举证责任的深圳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通知存款管理办法》规定,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通知存款业务并非一种交易模式,而是一种受央行准许设立的业务类型,其兼具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性质,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存款人自行约定。存款人应按通知存款品种提前通知支取款项,并按实际存期计息。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和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单或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各家银行在利率上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但银行存款的具体交易规则可能不一,因此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前,建议存款人详细了解银行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利率、计息周期、支取规则等。支取存款前,建议先和银行沟通,查询支取结果是否能符合预期,避免因疏忽存款规则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二、通过网络签订存款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包括最低起存金额、提前通知期限、利率计算方式等。这有助于存款人更好地规划资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存款人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时,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并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存款凭证、交易记录等。若存款人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纠纷或权益受损情况,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异议或投诉,并寻求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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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陈克铖、吴厚鑫(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