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2019年初,哈尔滨的王先生发现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香坊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随后,腾讯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审理。2019年8月,哈尔滨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本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目前,王先生表示将提起上诉。
案例简评
什么是隐私?与个人信息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合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由此可见,隐私与个人信息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可归属于隐私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隐私的核心在于私密性,不愿为他人知晓且与私人生活安宁紧密相关。根据上述《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能够识别到自然人的个人身份及其相关特征,不仅包括个人身份的识别,即“是谁”,也包括个人特征的识别,即“是什么样的人”。
微信或QQ好友关系是否构成隐私?
微信好友关系中包含多种信息:一是用户的联系人信息(包括用户本身的昵称、头像、账号等),构成用户的个人信息;二是用户的好友信息(包括好友的昵称、头像、账号等),构成用户好友的个人信息;三是用户的部分社会关系信息,该部分信息可能因为用户本身的不同、对社交关系的私密性要求不同,而具有一定的隐私属性。
基于上述对隐私和个人信息区分,判断微信与QQ好友关系是否构成隐私,核心要点在于判断微信与QQ好友关系是否具有私密性?而好友关系私密性的判断应坚持个案判断原则,原因在于:第一,不同用户对好友关系的私密性期待不同,相应的,如果对其好友关系进行获取、共享对用户的私人生活安宁、人格权益造成的影响也不同;第二,不同产品的特点与功能不同,因此对好友关系的处理可能存在不同的方式。因此对微信好友关系是否构成隐私的判断并非定论,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
其他相关裁判
(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判决在“微信读书”案中,认定微信读书在未经用户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微信好友关系,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还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默认开放其读书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
你的微信好友关系还私密吗?
作者:王梦迪 李钰滢来源:TMT法律论坛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