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纠纷案评析

来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离婚是当今社会的常见现象,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对婚生子女,有抚养权和探望权。下面由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春霞律师以案普法,为大家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是当今社会的常见现象,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对婚生子女,有抚养权和探望权。下面由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春霞律师以案普法,为大家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介绍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3 年 5 月 20 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性格不合,于2021年2月13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协议中,女方让渡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权利,与男方签订了“一揽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男方自愿将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某处的房屋抵押给女方,担保每年抚养费的支付,直至女儿大学毕业止;另外有三辆小轿车归属男方,因登记在女方名下,需要男方尽快办理更名手续。但离婚后男方非但未按约履行,反而擅自将房产转让给自己妹妹;而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车辆,使用中发生的违章或事故,均会给女方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男方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方权益。女方不得已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男方及第三人配合女方办理案涉房屋抵押登记,并要求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车辆过户变更手续。
办理思路
考虑到原告(女方)、被告(男方)之间有一个女儿,为了避免激化双方矛盾,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张春霞律师受女方委托后,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积极与对方取得联系,试图了解男方拖延不配合办理协议约定义务背后的缘由。一开始男方得知张春霞律师系女方的代理人,马上表现出敌意,话语中还怀有戒备心理,沟通存在很大障碍。张春霞律师通过自学取得心理咨询师证和婚姻家庭咨询证,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同理心”与男方友好沟通,男方慢慢放松戒备,说出双方之间的疙瘩。原来女方设法阻止男方对孩子的探望权,给孩子灌输父亲种种不是,损害父亲在女儿心中的形象,导致男方对于抚养费的支出有想法,不愿配合女方履行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义务。男方家人也在一旁煽风点火,致使男方更加焦燥。张春霞律师一方面向女方反馈这一情况,与女方深入交谈,为了孩子能健康快乐地成长,不应将大人间的矛盾植入孩子心理,另一方面,告知男方协议约定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遵照履行,法院一定会支持女方的诉请,届时生效后进行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对双方关系会进一步恶化,间接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通过协调双方就如何保障男方对女儿的探望权,达成了一致。在张春霞律师劝说之下,男方及其妹妹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处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登记处的格式文本不能完全匹配案涉的情况,张春霞律师结合具体案情为女方量身定制拟定了一份抵押登记合同。同时,敦促男方缴清违章罚单,完成年检手续,为办理变更手续做好准备。在张春霞律师的多方协调之下,诉前将女方两项诉请圆满解决,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案例启示
家事纠纷系与婚姻家庭相关,以身份为核心的家庭纠纷,既包括身份关系案件,也包括由此关系引发的财产案件,数量多内容复杂,其中争议具有非对抗性、私密性,利益冲突与情感纷争复杂,单靠一种方式较难有效化解矛盾。对这类常见且关乎社会基本秩序稳定的纠纷类型,作为案件代理人不能局限在“诉讼”思维框架之内,而应尝试用多元化角度去处理解决矛盾,通过争取法院外非诉讼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更能取得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同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运用心理学的沟通技巧与婚姻家事的当事人双方协商、沟通、谈判,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作为代理人,不能单纯地站在自己委托人这一方,一味要求对方做出妥协让步,而要学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这样会比较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尤其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发生冲突和误解时,如果委托人能够协助已方当事人多运用“同理心”,把自己放在对方的处境中想一想,或能了解到对方的真实想法,进而求同存异,减少分歧,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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