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刑事案件的辩护从来都不简单,理想的案件结果更是需要努力争取,从三禾刑辩团队律师前段时间办理的一个醉酒驾驶案件中可管窥一二。
案情简介
某甲中午在饭店饮酒后,下午驾车到居委会,因故与某乙发生争执,被在场群众劝开并被护送回家。回家之后的某甲下午四点左右又到邻居家喝酒。
因某乙报警,派出所民警在当晚六点左右到某甲家中将其带走。后交警对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数值为115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后经检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某甲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来到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三禾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团队王道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案件分析
辩护人经过与某甲沟通了解了上述案情,对案件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某甲在酒后驾驶行为后、被警方带走抽血前,曾经“二次饮酒”。因此,本案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并不能反映某甲酒后驾驶时的酒精含量,也就不能证明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对某甲“二次饮酒”这一点事实的证明对某甲至关重要。
其次,辩护人了解到,某甲有醉驾的“前科”(缓刑)。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再次醉驾将“从重处罚”。如果此案罪名成立,某甲将被从重量刑,再次被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极小。
所以,本案的理想办理结果必须是无罪。
辩护经过
01 申请调查取证:沟通无果
3月份,辩护人介入时,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于是辩护人首先书面申请侦查机关对某甲“二次饮酒”这一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在递交申请书以及多次电话沟通未果后,辩护人到办案单位找到承办人沟通,申请调查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可能是基层侦查机关办案压力较大,辩护人所得到答复的核心意思是“我们只调查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到审查起诉阶段再说”。
02 申请侦查监督:峰回路转
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提出调取无罪证据,势必导致案件程序延长,徒增案件当事人诉累,并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4月份,辩护人不得已又到检察机关提出侦察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
辩护人到检察院递交申请书的时候,也是经过与工作人员的一番沟通,工作人员经过一番查询请示才收下申请材料。
虽然递交申请的过程不是一帆风顺,但是检察机关效率极高,第二天就到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并及时指导侦查机关向某甲邻居等人调查取证。
03 审查起诉阶段:突出重点+案例佐证→终获不起诉
6月份,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到检察院阅卷时,看到了侦查机关向某甲邻居等人调查时的证人证言,某甲邻居等人所述事情经过与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某甲“二次饮酒”这一点事实有了比较充分的证据。
辩护人趁此机会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某甲“二次饮酒”是否属实。
仔细阅卷研究之后,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法律意见书。
首先,着重论述某甲“二次饮酒”属实,血液酒精含量虚高,不能认定某甲醉驾。另外,为进一步佐证上述事实,辩护人还检索大量案例,筛选酒精度相近、饮酒量相近的案例汇编成表格,可以反映出:饮低度白酒三四两在约四小时后血液酒精含量就低于某甲的检测数值(121mg/100ml)。
某甲第一次饮酒时喝了三四两低度白酒,饮酒时间与抽血时间相隔约11个小时;也没有证据显示某甲属于特殊体质,因此如果没有二次饮酒,最终的检测数值不可能如此之高。
递交法律意见书之后就是等待与询问的漫长循环,但辩护人对此案始终抱有信心。
12月份,终于传来了案件不起诉的消息。至此,该案画下了圆满的句号。

结 语
“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观念的交锋,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从不鲜见。检察机关依法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
某甲虽然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未被起诉,但是其酒后驾驶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安全行车,警钟长鸣!
刑事案件的辩护从来都不简单,理想的案件结果更是需要努力争取,从三禾刑辩团队律师前段时间办理的一个醉酒驾驶案件中可管窥一二。
案情简介
某甲中午在饭店饮酒后,下午驾车到居委会,因故与某乙发生争执,被在场群众劝开并被护送回家。回家之后的某甲下午四点左右又到邻居家喝酒。
因某乙报警,派出所民警在当晚六点左右到某甲家中将其带走。后交警对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数值为115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后经检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某甲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来到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三禾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团队王道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案件分析
辩护人经过与某甲沟通了解了上述案情,对案件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某甲在酒后驾驶行为后、被警方带走抽血前,曾经“二次饮酒”。因此,本案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并不能反映某甲酒后驾驶时的酒精含量,也就不能证明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对某甲“二次饮酒”这一点事实的证明对某甲至关重要。
其次,辩护人了解到,某甲有醉驾的“前科”(缓刑)。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再次醉驾将“从重处罚”。如果此案罪名成立,某甲将被从重量刑,再次被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极小。
所以,本案的理想办理结果必须是无罪。
辩护经过
01 申请调查取证:沟通无果
3月份,辩护人介入时,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于是辩护人首先书面申请侦查机关对某甲“二次饮酒”这一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在递交申请书以及多次电话沟通未果后,辩护人到办案单位找到承办人沟通,申请调查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可能是基层侦查机关办案压力较大,辩护人所得到答复的核心意思是“我们只调查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到审查起诉阶段再说”。
02 申请侦查监督:峰回路转
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提出调取无罪证据,势必导致案件程序延长,徒增案件当事人诉累,并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4月份,辩护人不得已又到检察机关提出侦察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
辩护人到检察院递交申请书的时候,也是经过与工作人员的一番沟通,工作人员经过一番查询请示才收下申请材料。
虽然递交申请的过程不是一帆风顺,但是检察机关效率极高,第二天就到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并及时指导侦查机关向某甲邻居等人调查取证。
03 审查起诉阶段:突出重点+案例佐证→终获不起诉
6月份,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到检察院阅卷时,看到了侦查机关向某甲邻居等人调查时的证人证言,某甲邻居等人所述事情经过与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某甲“二次饮酒”这一点事实有了比较充分的证据。
辩护人趁此机会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某甲“二次饮酒”是否属实。
仔细阅卷研究之后,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法律意见书。
首先,着重论述某甲“二次饮酒”属实,血液酒精含量虚高,不能认定某甲醉驾。另外,为进一步佐证上述事实,辩护人还检索大量案例,筛选酒精度相近、饮酒量相近的案例汇编成表格,可以反映出:饮低度白酒三四两在约四小时后血液酒精含量就低于某甲的检测数值(121mg/100ml)。
某甲第一次饮酒时喝了三四两低度白酒,饮酒时间与抽血时间相隔约11个小时;也没有证据显示某甲属于特殊体质,因此如果没有二次饮酒,最终的检测数值不可能如此之高。
递交法律意见书之后就是等待与询问的漫长循环,但辩护人对此案始终抱有信心。
12月份,终于传来了案件不起诉的消息。至此,该案画下了圆满的句号。

结 语
“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观念的交锋,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从不鲜见。检察机关依法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
某甲虽然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未被起诉,但是其酒后驾驶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安全行车,警钟长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