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间女方流产,返还彩礼时能否请求补偿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步开放,未婚同居现象现在已变得十分普遍,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未婚同居期间女方流产,分手时女方要求补偿问题即是其中之一。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步开放,未婚同居现象现在已变得十分普遍,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未婚同居期间女方流产,分手时女方要求补偿问题即是其中之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按公平责任原则,对女方的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我国法律保护依法登记结婚后的同居行为,未婚成年人之间同居行为虽未明确禁止,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女方未婚同居期间流产,或多次流产使女方身体健康受到一定损害。法院在审理有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婚约财产纠纷时,可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支持对女性身体的合理补偿。但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梅某某婚约财产纠纷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云法民初字第01755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4月经原告亲戚何友坤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分四次给付被告现金共计81600.00元,其中“礼性钱”11600.00元。被告在第一次收取10000.00元定金时“打发”原告5000.00元。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共做过两次“人流”手术,现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法院认定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接受方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原告伍某某给付彩礼后与被告梅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原告共计给付被告现金81600.00元,其中,原告主张的费用中有11600.00元系原告给付被告亲戚的“礼性钱”,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该笔款项属于礼节性交往中的一般赠与,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彩礼,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在收取10000.00元定金时“打发”给原告5000.00元,该款应当从彩礼中扣除。
被告辩称有10000.00元系买戒子的钱,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共计65000.00元。鉴于被告在收取彩礼后与原告同居生活数月,以及被告在同居期间曾做过两次“人流”对其身体及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可以酌情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梅某某返还原告伍某某彩礼金3900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梅某某返还原告伍某某彩礼款39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法释〔2017〕6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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