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干货(十九):Metaverse+Web 3.0+AIGC融合多元宇宙的发展与监管

来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与关注,科大讯飞、微软、谷歌、百度、金山、阿里巴巴、苹果等强势企业纷纷宣布入局AIGC,力争成为这一领域的先

近期,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与关注,科大讯飞、微软、谷歌、百度、金山、阿里巴巴、苹果等强势企业纷纷宣布入局AIGC,力争成为这一领域的先行者。有不少投资者与技术人员都注意到,AIGC技术在元宇宙行业的应用前景广阔,在虚拟人物创造、智能场景构建及交互、语音识别和内容生成等适用场合,人工智能都将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同时,各国政府也陆续注意到,AIGC技术也存在散布虚假信息、泄露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的隐患,监管机构也开始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趋势,并积极出台监管政策,保障AIGC的有序发展。2023年4月1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合规监管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诚如万向区块链董事长及HashKey Group董事长肖风在近期召开的香港Web 3.0开幕式致辞中所阐述的那样,发展Web 3.0需要守正创新、稳健前行,适当监管与推动发展双轮驱动,稳慎前行才能让Web 3.0行稳致远。[1]2023年5月6日,科大讯飞正式发布了“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表示,今年内星火认知大模型将带来三次更新升级,6月9日突破开放式问答,多轮对话能力和数学能力再升级;接下来是到8月15日,突破代码能力,多模态交互再升级;到今年10月24日,通用模型对标ChatGPT(GPT3.5),中文能力实现超越ChatGPT,英文能力与ChatGPT相当。[2]2023年3月31日,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Re Gatecoin Limited (In Liquidation) [2023] HKCFI 914(“Gatecoin 案”)中,香港原讼法庭首次裁定加密货币在香港法下属于“财产”。[3]
在国内外Web 3.0多元并举、各探其道,但合规和监管都逐渐完善的大趋势下,我们发现,Web 3.0的区块链生态和技术、结合元宇宙应用场景,同时附加AIGC的生成创新,这非常有可能更好地实现“元宇宙”的虚实结合和价值再造。但同时,这些领域都将面临着政策法规的模糊和缺失,经历着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和危机。基于此,我们现将国内外相关的最新政策、规则的差异以及监管现状和趋势整理成本文,以供从业者的发展与合规参考。
一、部分现行元宇宙、Web 3.0、AIGC相关行业规则及政策
(一)内地规则及政策

(二)香港规则及政策

(三)海外规则及政策

二、海内外政策法规的对比与分析
(一)Web 3.0与去中心化金融——“脱实向虚”
通过以上监管文件不难看出,在海外、香港特别行政区,Web 3.0领域的监管更多会把关注与焦点集中于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简称DeFi)方面,所出台的法规、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去中心化金融、资本市场,这也与海外Web 3.0的生态与运行模式密切相关。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核心要素与关键词:
去中心化金融(DeFi)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而产生的新兴金融技术。在传统金融模式(即中心化金融)中,资金池由以各银行为代表的第三方所掌握,它们同时控制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有金融交易都由此类“中心”控制者进行监督。
而与传统金融模式相对应,在去中心化金融模式中,只要有加密钱包与互联网,个人就可以在分布式数据库中使用能够记录和验证金融行为的软件、平台进行借贷、交易,其全过程皆可保持匿名,无需对外披露个人信息。分布式数据库可以随时随地访问,传统金融模式中的第三方控制者所起到的控制、监管作用被区块链“共识机制(Consensus Mechanism)”所代替,在去中心化金融模式中,个人对自有资金的控制自由度要远远高于传统金融模式。
在去中心化金融模式中,“资金”这一角色通常由以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Sol币等为代表的各类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或者说同质化代币(Fungible Token)承担。加密货币是一种利用算力开采、受加密技术保护的虚拟货币,无法被伪造。加密货币的一大特征即是不由任何中央机构发行,理论上不受政府干预和操纵,与去中心化金融模式高度契合。与之相对的,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简称NFT),则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藏品、商品的角色,是数字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简称DAO),是Web 3.0世界中的一种新兴的组织结构形式,它没有中央管理机构,其成员均为组织的最大利益行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以持有代币的多少决定其投票权重,利用智能合约以自下而上的管理方法做出决策。现实世界中的公司也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证券型代币(Security Token)等代币更新治理结构及盈利模式。
在了解上述两个关键词后,我们也就可以看出海外Web 3.0的主要风险在于这种去中心化金融之下缺乏实体经济支撑、具有证券性质的代币所带来的资本市场混乱以及信息数据知识产权合法、合规性挑战。
2022年5月,当时流通市值排名全网第五位的Terra Luna币遭到疑似恶意抛售,单币价格从119美元迅速跌落到不足1美分,随即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成为一文不值的“废币”[2],Terra Luna创始人权道亨潜逃海外,随后在2023年3月23日因涉嫌内幕交易、欺诈等罪名于黑山被捕[3];2022年11月初,当时排名第四位的加密资产交易所FTX申请破产,随后在短时间内崩盘暴雷,价值近百亿美元的客户资产蒸发,创始人班科曼佛莱德先是声称交易所遭遇了“黑客攻击”,随后与其他高管一同因商业欺诈等罪名被捕[4];2023年4月19日,老牌加密资产比特币也发生了罕见的“闪崩”事件,单币价格跌至29010美元的低点,跌幅为2023年新高,币安的比特币持仓量在15分钟内下降了5.1%。[5]加密货币本身就是一种浮动率极大的资产类型,其无实体、去中心化的特性又使得针对这类资产的欺诈行为比针对实体资产的欺诈更为隐蔽、难以察觉。在此基础上,规范加密资产金融行业、保障投资及消费者权益、杜绝欺诈行为是海外监管部门规则制定的逻辑基点。
(二)Web 3.0与中国式元宇宙——“虚实融合”、“以虚促实”、“以虚强实”
基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文化习惯与法规政策导向的种种不同,中国对Web 3.0的发展定义在“元宇宙”这样一种科技赋能、生态落地、虚实交互的独特模式,以趋提升生产力、改变生产关系、改善场景体验,以此为特点的国内元宇宙治理模式则与海外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就元宇宙的不同组成模块、分支结构,权力部门所持有的态度不尽相同。在这样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元宇宙发展思路下,监管、合规的态度与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在去中心化金融业务领域——严格监管。在国内,但凡是由加密货币参与的去中心化金融,均是遭到严厉禁止的。如上表所示,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就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份文件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勒令“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此类近乎于“一刀切”的严厉禁止态度也在之后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规范文件、通知中反复出现。可以认为,至少在现阶段,监管部门对于以加密货币、虚拟资产为核心的融资租赁业务持谨慎观望态度,暂时没有“松绑”的迹象。
第二,对于与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有关的元宇宙构建技术——大力支持。国务院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指出,要“稳步构建智能高效的融合基础设施,提升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水平。高效布局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提升支撑‘智能+’发展的行业赋能能力。”且要“加快推进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物流、环保等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推动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智能化水平。”工信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在《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中也提出要“围绕近眼显示、渲染处理、感知交互、网络传输、内容 生产、压缩编码、安全可信等关键细分领域,做优‘虚拟现实+’内生能力,强化虚拟现实与 5G、人工智能、大数据、 云计算、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叠加‘虚拟现实+’赋能能力。”上海市在2022年中旬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也与国务院、工信部等部门的政策文件相呼应。国家试图通过这些政策着重培养国内元宇宙产业的地基性技术(计算、存储、网络、系统安全、生成式AI技术)与支柱性技术(交互与展示、数字孪生与数字原生、身份系统与经济系统、内容创作、治理技术),推动技术使用、应用整合、社会游戏、产业智能化等落地场景的实现。2023年4月1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及附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中,监管部门规范了生成式AI技术的定义、权责主体、合规流程,是截至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对元宇宙相关技术做出的最完整、最具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制。由此可见,在这一个层面,权力部门对掌握技术、应用能力的企业显然是抱支持态度的,这也是我国两会期间所定调的元宇宙未来发展模式“虚实融合”、“以虚促实”、“以虚强实”的重要体现。
第三,对于以数字藏品(NFT)、数字知识产权等为代表的数字资产方面——且行且探。相对而言,对于数藏行业。监管部门较少关注,主要由行业协会牵头,完成自我约束及规范。通过整理上表的行业指引,可以提取出以下规则共性:第一,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实名注册;第二,数字资产必须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单位,不可以使用任何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第三,数字资产必须杜绝炒作、限制无序金融化。这些共性也可以与第一个层面相呼应,主要是为了制止加密货币对数产行业的过度绑定,避免如同海外Web 3.0市场般的周期性崩溃,保证国内数产行业的良性成长。
三、Metaverse+Web 3.0+AIGC多元融合宇宙的发展与监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国内元宇宙市场与国外Web 3.0的鲜明差异,以及海内外对数产行业的监管逻辑与监管领域的显著区别,因此,国内的监管部门在政策制定上也需要遵循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元宇宙合规框架。近期,中国政府对于元宇宙的合规建设越来越重视,正在逐步完善相关的立法,预计未来对元宇宙的某一组成部分,以及不同组成部分间的结合都会有新法规、新政策陆续出台。在此,我们谨针对未来国内的监管政策提供一些建议:
(一)搭建框架、稳固结构
首先,针对监管规则的撰写体系,通过以上表格不难发现国内的规则、政策制定模式明显呈碎片化。各个权力部门都希望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推动元宇宙产业的发展与成长,同时控制其中蕴含的金融、合规风险,这种做法本身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也导致各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工作文件、部门通知、部门规章、政策方针等文件的出台过于零散,缺少一个周密、完备的治理框架,各权力部门在制作文件时各自奋战、忽略了相互间的沟通、协调,这就致使同一类型的条文在不同文件中以不同形式反复出现,无法形成行之有效、一目了然的系统性规范。并且,这些文件的规定过于宏观化、原则化,对于业内急需的合规问题(比如数字资产从业者的具体资质、要求问题;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及管理问题;内地企业跨境从事数字资产交易问题等)很少给予回应,在细节上欠缺可操作性。
此类系统与结构的失衡也一并导致了国内元宇宙行业监管主体的模糊。就理论上而言,网信办、工商局、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部门都有可能拥有元宇宙行业领域的监管权限,但是从现行的法律、政策文件而言,具体的职权部门并不明确。对此,我们建议各监管部门建立定期的协同沟通机制,包括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以协调不同部门间的监管政策和规则,确保规则的一致性和系统性,例如多部门共同设立数字产业监管委员会或跨部门工作组,负责协调数字产业的监管政策和规则。
(二)完善规则、充实内容
其次,在具体规则内容上,虽然目前国内已有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指引性质文件,比如《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元宇宙产业自律公约》《数字文创规范治理生态矩阵公约业务规范》《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等等,这些文件都由较为资深的协会、公司、矩阵或组织深度参与支持,在专业程度上并无问题。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再专业的行业指引性文件也并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不具有立法文件的效力,如果未来相关从业者面临业务纠纷及监管压力,其将很难援引此类行业指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呼吁职权部门回应各行业的需求,参照各协会的声明及倡议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写有关部门规章,及时将行业规则转化为规章制度,赋予其以相应的法律地位。
同时,监管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职权部门也需要充分整合其他法律法规,确保规则内容与上位法保持步调一致。近几年我国大力完善信息技术方面的立法建设,《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也有可能会对元宇宙产业带来影响,职权部门应当结合这些法律,对元宇宙中所蕴含的潜在问题作出针对性的回应(比如,孪生数字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孪生数字人在元宇宙中的漫游是否受《数据安全法》跨境规则的规制?数字藏品的交易是否受《电子商务法》调整?等等),以解决未来元宇宙世界所将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
(三)监管与鼓励并行
最后,在监管原则、监管态度上,我们建议职权部门做到宽严相济。前文已经提到,Web 3.0式的去中心化金融因缺乏实体经济支撑,容易导致资本市场的无序化,因此必须对此类事项从严监管,以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但是,对于某些当下国内发展还不够成熟,但具备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如AIGC技术,监管部门应更多报以鼓励、支持的态度。举例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这一条款的规定就略显严苛。目前的包括ChatGPT、文心一言、通义千问等在内的AIGC软件实际上都是大型语言模型(LLM),它们的产出内容均来源于所有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本身并不具备对信息真伪的鉴别能力,即便是目前最成熟的GPT4.0也无法保证生成信息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国内AIGC技术的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应当为研发企业设置适当的免责条款,比如在平台、软件已经标明生成内容出处的情况下降低对内容真实性的要求,降低合规风险。
同时,在这类新生技术的监管规则制定上,可以采用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法律工作者为辅助的治理结构,在管控合规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给予其支持与鼓励,并对其进行多元化的政策补偿,以充分发挥新技术的市场潜力。
注释
1. 来源:https://www.theblockbeats.info/news/36450
2. 来源:http://www.eeo.com.cn/2023/0508/591038.shtml
3. 来源: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622
4. 来源:https://www.forbes.com/sites/siladityaray/2023/04/17/terra-luna-founder-do-kwon-transferred-7-million-to-law-firm-just-before-coins-collapse-that-triggered-crypto-meltdown/?sh=276a84f34206
5. 来源: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9133645.html
6. 来源:https://www.bbc.com/news/business-64313624
7. 来源:https://cryptoslate.com/bitcoin-breaks-below-30000-in-flash-crash-event-altcoins-bleed/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