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飞”无人机,拿什么拦截你?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重庆机场受无人机干扰,百余次航班延误或取消,上万人受影响,无人机对机场正常秩序的严重影响让人瞠目结舌。

近日,重庆机场受无人机干扰,百余次航班延误或取消,上万人受影响,无人机对机场正常秩序的严重影响让人瞠目结舌。这并非无人机干扰事件的首次亮相,今年以来,国内已经有多家机场遭遇无人机“黑飞”,更有甚者,“黑飞”出现在了国家机构、毒品运输、军事航空等领域。无人机飞行秩序现状不容乐观。
无论场所,想飞就飞。无人机总是不经意间出现在净空领域,呈现出“你画你的净空范围,我飞我的心中草原”之势,从对无人机飞行时间、地点的选择上,行为人可谓将法律法规抛之脑后,只为自身快活。
窥探信息,边拍边飞。无人机的另一引人入胜之处在于高空视频拍照功能,该功能吸粉无数,众多“白富美”、“高富帅”、“科技控”和“潮流达人”都对其爱不释手。这仿佛开通了“偷窥个人隐私、刺探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指路明灯。
不计后果,展翅高飞。无人机的制造技术越发成熟,使人们“不怕飞不高,就怕心不高”,通常民用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高度由600米到13100米不等,设想当无人机飞行高度与正在行驶的飞机持平,并不幸“碰头”,将机毁人亡,后果不堪设想。
“黑飞”的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轻者扰乱秩序,重者机毁人亡。“黑飞”危及民用航空秩序,以无人机为工具的其他行为还可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利用无人机偷窥侵犯公民隐私权或商业机密、操纵无人机进入国家禁区或要害部位、通过无人机干扰军用航空器作业等。无人机机动性高的特点使得以无人机为工具的犯罪行为危害范围更广;无人机隐蔽性好的特点使得案发前无人机难以被及时发现并制止,而案发后又增加了侦查成本;无人机操作简单、成本低廉的特点使得犯罪行为更加简便易行,这些特点多方面多层次的提高了无人机在造成社会危害性时的严重性。
为了对无人机进行有效监管,国内各地区相继出台了“空中交规”,主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无人机的禁飞区域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等。
符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无人机飞行固然合法,那么,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除了予以行政处罚外,还需要予以刑法评价吗?法律能够拦截“黑飞”无人机吗?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刑法》第116条明确规定:“破坏……航空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7条规定:“破坏……机场、航道,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所谓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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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飞”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
首先,“黑飞”行为对民航的干扰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不但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包括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017年5月,重庆机场遭无人机干扰的事件中,就有240个航班上万乘客受影响,所造成的不特定多数人财产及公共财产的损失可想而知。无人机对民用航空器控制系统、自动导航系统、自动驱动系统、起落装置、通信设备的侵扰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造成实害也不意外。“黑飞”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侵犯还体现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不可预测和不可控,行为一旦做出,可能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也可能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可能会造成危险,也有可能会造成实害;对法益主体多少、公私财产的数额等,均不可知、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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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飞”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破坏行为
其次,“黑飞”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破坏行为。“破坏”有“损坏、损害、扰乱”之意,“黑飞”对正在飞行或准备飞行的航空器进行干扰,使本应降落的不能降落、本应起飞的不能起飞,必然扰乱正常飞行秩序;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离不开机场航道的保驾护航,无人机若飞行至净空领域内,势必干扰无线电通信、导航,航空安全将存在重大隐患,损害整个机场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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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飞”行为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最后,“黑飞”行为在程度上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人机机动性高、隐蔽性好的特点使得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和广度占据了先天优势,且不易被发现,较其他方式更容易造成航空器倾覆、毁坏的危险。如“空军战机闹市上空险撞无人机”的事件,战斗机降落期间,才发现离其近百米的高空正在盘旋着一架微型的无人机,如果无人机被高速接近的战斗机吸入发动机,必将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
综上所述,根据主观认识的不同,无人机的“黑飞”行为可能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
或许宅心仁厚的人们认为刑法管得太宽,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确,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决定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应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但客观方面突破了行政法保护界限的无人机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由此,“黑飞”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飞行行为已经具备了行政违法性。法秩序的统一决定了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在价值评价上的一致性,一个符合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具备犯罪条件的行为必然是可罚的违法行为。在遇到无人机“黑飞”相关事件时,首先从行政法的视角寻找出路,当行政法不能面面俱到,对该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完全评价时,可考虑刑法的介入,以此维护刑法的谦抑原则。
总之一句话,无人机,不是你想飞就能飞。“黑飞”无人机,只能用法律拦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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