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能够主张不安抗辩权?

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期间因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甲方厂房不宜再租赁给乙方公司的,甲方除退还

案情简介
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期间因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甲方厂房不宜再租赁给乙方公司的,甲方除退还未使用期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免责”。
2017年2月至3月间,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定金50万元以及履约保证金约243万元。
2017年5月2日,B公司函复A公司称,因A公司未提前告知B公司承租场地上包含政府对承租企业税收的限制性条件,致使B公司无法入驻,客观上无法实现B公司的合同目的,希望A公司接函后安排时间商谈沟通。
2017年6月9日,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嘉定工业区新入驻企业(租赁厂房)审核意见》,称因B公司的项目不符合嘉定区、嘉定工业区产业导向,不同意该项目准入。
2017年7月12日,B公司将租赁厂房返还A公司。因双方对于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存在争议,致双方涉讼。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租金以及逾期支付违约金;B公司辩称,由于A公司隐瞒了政府对房屋使用的限制性条件,导致B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法实际入住,B公司没有实际使用房屋,责任在A公司,因此拒绝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合同中“租赁期间因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甲方厂房不宜再租赁给乙方公司的,甲方除退还未使用期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免责”这一条款,A公司可以免责。根据公平原则,因政府产业导向等原因导致B公司不能正常使用房屋,B公司也应免责。
第二,B公司虽然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但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基于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不确定性而行使的不安抗辩权,故对于A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租赁合同因客观上不能履行而解除,履约保证金应予返还。
第四,虽然合同约定了免租期,但租赁合同现已提前解除,应按实际使用期间即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7月12日计算租金。
第五,租赁合同提前解除,A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房屋空置租金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B公司支付A公司2个月的租金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B公司支付A公司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租金;B公司支付A公司2个月的租金损失;A公司返还B公司履约保证金。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较为严格的条件,且必须对此拥有确切的证据,否则无法成功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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