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树地被淹,拖拉机损坏,谁之过?

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第二师三十八团的尹某最近很郁闷,别人家浇水时邻居家位于同一管线的出水桩损坏,水流顺着出水口往自己家的地里流了一夜,不仅将自己家的地冲出了一个大坑,还淹死了四颗枣树,淹坏了自己家的拖拉机。

第二师三十八团的尹某最近很郁闷,别人家浇水时邻居家位于同一管线的出水桩损坏,水流顺着出水口往自己家的地里流了一夜,不仅将自己家的地冲出了一个大坑,还淹死了四颗枣树,淹坏了自己家的拖拉机。近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因浇地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尹某、刘某、安某三位当事人共用第二师三十八团二连同一节点泵房浇水,浇水管道相连。2021年7月,刘某给自家土地浇水时,因安某家地里的出水桩损坏破裂,流出的水将相邻的尹某地里的枣树淹没,尹某停在自家地里的拖拉机也被淹损坏。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尹某平白无故遭受损失,自然觉得冤屈。可找到刘某,刘某说尹某的损失是由于安某自己在管道上加装的出水桩破裂造成的,刘某自己私自加装出水桩,而且安装技术和出水桩质量都不过关,因此损失不是他的原因造成的;找到安某,安某说我们家又没浇水,阀门也不是我开的,刘某打开阀门后就不管了,刘某也没有在自家农田中关注、管理用水浇水情况,因此损失都是刘某造成的。
尹某觉得他们说的好像都有点道理,可自己也没错呀,我的损失谁来赔呢?因为刘某、安某拒绝赔偿尹某的损失,尹某将刘某、安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夜间给自家枣树地浇水,夜间浇水过程中未进行巡查,没有尽到用水的看管注意义务,导致处于同一供用水系统上的尹某和安某相邻田埂上的出水桩漏水,其未能及时关闭水管阀门,导致某土地被淹及其财产遭受损失的结果,刘某应对自己用水浇地期间未尽到管理、看管和及时止损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此次漏水的出水桩系安某在与尹某相邻的田埂上自行安装的。安某平时未对入地管道阀门尽到管理义务,放任其农田地头的阀门处于长期开启的状态,疏于对出水桩的管理,导致出水桩破裂进而造成尹春燕的财产遭到损害,安某亦应对尹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若安某对自行安装的出水桩、管道进口的阀门尽到日常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则不会发生尹春燕土地被淹及其财产遭受损失的后果,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在放水时未曾履行看护、巡查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宣判后,安某不服,上诉至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给自己枣树地浇水期间未对浇水设施进行巡查,亦没有尽到用水的看管注意义务,导致处于同一供用水系统上安某私自安装的出水桩漏水,致使尹某土地被淹及其财产遭受损失的结果。刘某在夜间用水浇地期间对浇水管道没有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安某安装的出水桩跑水,是造成尹某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安某疏于对自行安装的出水桩进行管理,应对尹某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安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判断各自的权利界限,如果造成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及时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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