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能否将起诉书提供给当事人家属

来源:刘彦成律师

文章摘要
辩护律师能否将起诉书给当事人家属? 先说结论:可以。

辩护律师能否将起诉书给当事人家属?
先说结论:可以。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由此可见当事人近亲属对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是有知情权的。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一般不予公开,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隐名等处理。
因此,只要不是《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就应该向当事人近亲属公开起诉书内容。
为什么辩护律师一般不向当事人家属提供起诉书呢?
主要因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中的“案卷材料”是否包含起诉书,并没有明确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但,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起诉书是否属于重要信息和证据材料。所以,导致实践中辩护律师为了规避执业风险一般不会将起诉书给当事人家属。
笔者认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行业规定,效力要低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当事人家属有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向当事人家属提供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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