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也要盯着微信及时回复客户信息的“值班”算不算加班?判了!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平时就算下班了,也要密切留意客户信息,及时回复。 算加班吗? 就回个信息当然不算加班。 大家是不是已经听习惯了这样的说法? 明明就是在工作,不应该算加班吗?

平时就算下班了,也要密切留意客户信息,及时回复。
算加班吗?
就回个信息当然不算加班。
大家是不是已经听习惯了这样的说法?
明明就是在工作,不应该算加班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2)京03民终9602号判决
回答了这个问题。
案 件 背 景
2019年4月,李某入职A公司担任产品运营。2020年12月,A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超过500小时的加班费。
为证明其主张,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A公司认为,所谓值班就是负责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不需要像正常工作时间一样一直提供劳动,因此该“值班”不属于加班。
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审理,本案现已二审终审,判决生效。
二 审 法院 认 为 :
一、关于是否构成加班
01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02是否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
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03工作内容是否具有周期性、固定性
本案中,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某的工作职责可知,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A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某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
二、关于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认定
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对于A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本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
判 决 结 果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小 编 结 语
各用人单位和打工人们注意啦,下班后回复微信信息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构成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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