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牟利性打假的正当性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这阵子视频平台上的某飙兄弟、某拳出击、某海测评、某太等因为打击全国各地的不规范经营而引起热议,作者不由得联想到自己最近承办一起通过互联网购买保健食品而引起的互联网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这阵子视频平台上的某飙兄弟、某拳出击、某海测评、某太等因为打击全国各地的不规范经营而引起热议,作者不由得联想到自己最近承办一起通过互联网购买保健食品而引起的互联网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具体案情:
2023年12月,张某(皆为化名)通过某平台购买某公司的一款含有NMN(全称:β-烟酰胺单核苷酸)的糖果压片食品,商家在商品详情页宣传该款食品具有诸多保健功能。张某随后通过该平台下单12瓶该款宣称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为此支付对价1.6万余元,商家通过顺丰在内地向张某发货。张某在收到货物后告知商家,该商品中的NMN成分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的许可,并且作为进口商品,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说明,不符《食品安全法》。随后,向收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以及十倍赔偿。商家认为张某系职业打假人,愿意退还货款但不愿意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
张某诉求:
1、要求商家退还1.6万余元货款;
2、要求商家赔偿16万余元;
其后在诉讼过程中因某公司已通过平台退回全部货款,张某将第一诉求撤销、变更为要求商家退还运费。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张某的诉请的基础《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可知,该法律规定约束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当然包含其他主体,不在本人讨论范围内。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是适格的被告,张某作为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是适格的原告。那么就要看张某的诉求是否具有合法性。
作者作为一名年轻律师,本身没有食用保健品的需求和经验,故在拿到该案的相关材料后,首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各大电商平台搜索含有NMN的食品,以了解该产品。在淘宝以“NMN”为关键词进行综合搜索,大约有1500件以上的含有NMN的商品。其经营方式多为“海外代购”,也有部分商家直营。在京东、拼多多等其他电商平台以同样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
随后,作者在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内查找,NMN是否通过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备案,但遗憾的是,仅搜索到申请、但未获得审批。并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于2021年1月13日发函,函内明确载明“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
那么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该公司所经营的含有NMN的食品本身的合法性是欠缺的。那么本案,某公司是否就一定会败诉?随后作者联想到某公司提到的一个词——职业打假人。
作者通过Icourt、KindleLaw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张某”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作者发现,张某及其家人自2018年(已查明的)开始,就有了大量的相同案由、相似诉请、相似事实的裁判文书,案件受理法院横跨中国大江南北。并且,某公司也向作者提供了张某近期以相同理由、相同事实、相同身份、仅价款不一的向其他法院起诉的相关材料。那么,基于这些事实,作者发现了新的问题——“身份问题”。
前文可知,《食品安全法》约束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本案的被告主体是适格的,原告如果作为消费者,如果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是有权利依据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十倍赔偿的。
但是,根据现在查明的事实,基于张某及其家人过去的诉讼经历,作者认为,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该条文内容中有一个重要的关键词:“为生活消费需要”,该关键词规定了消费者进行消费的目的是基于其生活所需。而对比张某的行为,张某在一定时间内,大量、重复、频繁的购买相同产品、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理由、主张十倍赔偿的行为,作者认为张某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对其含有NMN成分以及据此可以主张购买商品十倍的赔偿是有充分的认知的,足以认定张某并非为了生活消费目的而购买、使用涉案商品,而是为了通过购买涉案商品以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手段为自身谋取利益,其不是《消法》和《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消费者。
诉讼结果:
人民法院基本认同作者举证的证明目的以及辩论意见,最终判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运费及部分诉讼费用,目前本案判决书已经生效。
作者感想:
作者是支持打假的,也非常不赞同用“恶意”来形容打假这个行为,毕竟打假,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的利益、规范商家经营、净化市场的行为。就类似于本案,某公司在被起诉后、作者也告知其目前我国是不允许含有NMN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这一规定后,已经下架相关商品,其实这已经起到了规范市场的作用。
但是本案中的张某,通过其过往的裁判历史、格式化的起诉状等事实可知,其完全将“消费”作为一种经营手段、将“起诉”作为一种牟利方式,以期通过人民法院的法槌来为自己敲响金钱入袋的声音。其目的的不正当性,注定了败诉的结局。
作者仅以本文认可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的打假的行为,希望所有商家诚信经营、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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