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初唐某(男)与王某(女)通过相亲活动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5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唐某付给王某5万元彩礼,还为王某购买了项链、戒指等。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王某以性格不合为由,与唐某分手。婚没结成,唐某付给王某的彩礼钱,应否返还?
案情分析
对于婚前男方给付彩礼的问题,有人认为是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男方给予女方财物,一般情况下,彩礼数额较大,容易产生返还纠纷问题。这种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结婚的目的没有达成,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当两人因某些原因不能成婚时,且没有共同生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将所赠彩礼返还,法院一般予以支持,这符合公平的法律法规理念和民间的婚嫁风俗习惯。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双方确实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婚嫁风俗习惯等,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婚没结成,彩礼应否返还?
作者: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初唐某(男)与王某(女)通过相亲活动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5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唐某付给王某5万元彩礼,还为王某购买了项链、戒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