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出钱一个出名,身份几何?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实务中,为了规避资格限制、隔离债务、隐藏资产等,很多时候在公司投资所获股权份额,会选择第三方来进行代持。

实务中,为了规避资格限制、隔离债务、隐藏资产等,很多时候在公司投资所获股权份额,会选择第三方来进行代持。
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股东实际分红权益,而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也即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
本篇以案例的形式,具体了解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身份认定问题?
案例引入
原告A公司因税收属地化等原因,决定和B公司共同设立C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工商登记A公司出资275万元,占股55%;B公司出资225万元,占股45%,并约定B公司实际不出资,由A公司缴纳全部出资500万元。
后A公司实际缴纳了全部出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C公司注册资金全部实缴到位。
后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具说明,确认C公司的注册资金实际全部为A公司出资,B公司不享有任何实际权益的事实。
现诉讼确认B公司持有的C公司45%股份实际为A公司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诉讼中,B公司同意了A公司全部的诉讼请。
法院判决
本案中B、C公司均承认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且根据已查明事实,C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确由A公司全部出资,B公司从未参与C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分取过股东红利,仅为C公司的名义股东。
故B公司替A公司持有C公司45%股权的主张予以采信。
判决B公司持有的45%股权归A公司所有;
C公司将登记在B公司名下的45%股权变更至A公司名下,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权名册,并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
C公司应向区市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A、B公司应予以协助。
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风险提示
股权代持实际风险主要有:
1、股东身份认定问题。上述案例,即是关于约定代持后,股权身份及份额实际确认问题。因名义出资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而实际出资人仅有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等,其股东身份容易引起争议。
2、代持人滥用股东权利,恶意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股权代持仅口头约定,或者有书面协议,但因实务中无法监管到位,还是会存在因不知情等原因造成恶意损害,例如,将代持股权进行继承分割等。
3、代持股份因代持人债务问题被保全、冻结等。代持人对外负债时,因其名下实际登记有某公司股权,该工商登记具有公信力,此时,内部股权代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防范tips:
1、签订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代持股份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监管汇报情况;
2、将代持人的配偶、子女约定进协议,并签字。将股权代持的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摊;
3、如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还可约定行使股东权利等需获得实际股东的书面授权等
4、协议中约定解除终止条件、相关的违约责任等
总之,如果你必须选择股权代持,那么一定请一位专业的人士为你把控风险,此为最稳妥的方式。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