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非法集资,教你如何维权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于2020年6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

前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于2020年6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议案,草案提及的主要内容包含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大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惩治。为此,笔者结合目前正在办理的几起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给大家谈谈如何识别与躲避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的钱袋子是越来越鼓了,而传统的那种把钱存到银行去吃利息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大家的理财需求。
越来越多人会想着将钱进行投资,以实现财产保值及增值。与此同时,以投资返利为名吸引公众投入资金之后,血本无归的新闻也是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新闻事件,大家难免会产生以下的疑问,本来好好的投资理财怎么就变成了一个坑呢?普通民众该如何擦亮双眼,甄别投资陷阱呢?如果不幸入坑,又该怎么维权呢?今天就给大家说道说道。
首先,给大家设想几个场景:
1
你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在银行门口可能就会看到有些身着西服挂着工牌,自称是业务员的人在银行门外把你拦住,他们拿着各种投资理财的宣传资料跟你说,把钱存在银行,不如把钱投到某某项目当中,只要投入100000元,每个月返息2000元,半年之后连本带息还给你,这样你半年就能净挣12000元,岂不是很划算?
2
一些退休老人在小区晒太阳聊天,一个自称业务人员的人拿着宣传资料来搭话了,跟大家讲他在做公益,有免费的投资理财讲座,可以去听一听,还有礼品拿。只要老人一去就会被理财老师天花乱坠的讲授所吸引,最终稀里糊涂的就委托他们理财了。承诺100000元的投资,半年期间,保证你连本带息能拿回112000元,这样的收益太诱惑了。
3
你听朋友同事或者家人介绍,最近投资入股了一家公司,每个月都能拿到分红,入股100000元一个月分2000元,随时可以提现,随时可以赎回本金,想叫你跟着试试。
4
你在上网浏览网页,突然弹出一个窗口,只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存放在网络平台,每个月甚至每天都能有利息产生,投入的越多利息越高,你越看越心动。
以上场景是不是很熟悉,这些其实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常用套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具备这四个条件,就已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条件了。在以上基础之上,行为人经常以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以及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等形式,都有可能已经构成触犯法律。
而如果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集资诈骗罪,比如集资之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与吸纳的资金不成比例,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或者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够返还的,以及携带集资款逃跑等等情形,就有可能会构成集资诈骗。
看完以上分析,你应该已经可以初步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一些特征了,那么如果说不幸陷入到了这种陷阱里面,对方没有按照承诺还本付息的,那应该如何维权呢?
01
建议大家要保留好证据,如果签订的是纸质合同,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纸质的宣传资料的,要把这些合同和宣传资料的原件,都要保管好。如果是通过手机APP这些网络平台进行投资,没有纸质文件,那么最好是到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同时将自己的银行转账记录打印出来,统计一下自己的资金投入和返还的情况;
02
与投资的平台、公司或者个人进行协商,要求返还本金,并建议在沟通的时候,能够同步进行录音并保存好;
03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如果自己还不能够判断对方是不是属于非法集资,但是对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资金支付业务的,那么是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该案件可能会有两种走向,要么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确实存在民事纠纷,会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会驳回起诉,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案件就进入了刑事诉讼阶段。
最后,如果自己比照上述特征已经可以判断出对方就是属于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了,就可以直接把上述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过上述分析,为大家简单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与维权方法,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能够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别轻易就被这些高回报率低风险的承诺所蛊惑。要相信世界上没有天上掉馅饼的这种事儿,去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活动才是正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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