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12月12日,《货币战争》作者、中国“十大经济学家”之一的宋鸿兵在讲座中遭人围攻,数十位泛亚公司的投资者手举标语,在讲台下将宋鸿兵团团围住,撕扯其衣服,并逼迫其道歉。

宋鸿兵被逼手写道歉书
同日,网络爆出知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在上海遭围堵的视频。有消息称这是因为郎咸平曾经为泛亚站台。根据网络视频,一些以中年妇女为主的群众高喊着“郎咸平诈骗、郎咸平滚出上海”,有安保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郎咸平本人并未出现在视频中。
消息称,此事发生在《货币战争》作者宋鸿兵被打的同一天,这些“上海大妈”也都是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庞氏骗局”的受害者,其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
喧嚣过后,两起事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被社会关注。我所合伙人贺鸿鹏律师特针对此事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专家的言论能否构成投资合同的要约邀请
投资者:宋鸿兵作为知名经济学家,为泛亚公司的投资“站台”,投资者还高举标语“学术小丑站台泛亚坑害百姓”,还有人高喊着:“骗子!骗子!”围堵事件,是投资人合理合法的维权行动,是想让这些站台的名人道歉,给个说法。
宋鸿兵认为:我曾经通过第三方渠道受到泛亚邀请进行了经济形势分析讲座。但我本人与泛亚公司不存在股权利益或通过其他的方式享有泛亚公司的盈利收益关系,而且我根本不了解泛亚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投资模式。我本人也没有在讲座中诱导投资者向泛亚公司的产品进行投资,讲座的主要目的是普及金融知识和国际经济与金融形势的分析。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律师观点
第一,专家在公众场合的言论及观点,能否构成投资合同的要约邀请或要约。取决于专家发表言论时所处的身份和所站的立场,若其作为泛亚公司的代言人,则其言论可能构成合同的要约邀请,甚至构成承诺;要约邀请或承诺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投资者没有达到承诺的收益,要约邀请方或承诺方需承担法律责任。若其身份为学者、专家,其演讲仅代表个人观点或学术观点,则其不构成投资合同的任何要件。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专家和投资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合同。一般专家们发表的言论仅仅是建议,没有什么强制力进行约束。专家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用承担损失。投资者都是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及法律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承担责任,自担风险。
第三,一般而言,专家们也不构成“虚假广告”,主要还是靠“影响力”发表个人的“学术观点”或在投资市场上的“真知灼见”,而这些观点上的正确与否,本身就难以判断。
投资者对经济学家的谩骂、围堵、殴打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
宋鸿兵被打事件:微博视频显示,宋鸿兵正在某酒店,做一次题为“货币战争时代全新金融理念与投资策略”的演讲。演讲还未开始,一大批民众就大喊“骗子”,冲上讲台包围了宋鸿兵。有些人手举“学术小丑 站台泛亚 坑害百姓”的字牌。画面中可以听到工作人员着急喊“保安”的声音。起初,宋在工作人员保护下试图离场,未果。场面一度失控。后宋鸿兵自己试图突破围困,但从讲台被一路推搡到台侧,动弹不得。推搡中,宋的西服从后面被撕出一道直至领口的大口子。
郎咸平被围堵事件:根据视频,一些以中年妇女为主的群众高喊着“郎咸平诈骗、郎咸平滚出上海”,有安保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郎咸平本人并未出现在视频中。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140条: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观点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等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谩骂,侵犯了自然人的名誉权,这是毫无质疑的,情节严重恶劣的还构成侮辱、诽谤罪。
围堵、殴打,涉嫌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恶劣的还构成刑事犯罪,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据宋鸿兵微博显示,其已向太原警方报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句话致灾”的罪魁不能片面的理解为是权威人士—经济学家的责任。
专家的言论自由与专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孟德斯鸠有言,“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情”,言论自由也是如此。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社会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们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弘扬公序良俗的载体,也能沦为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
眼下,专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公开发表意见和建议。因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从而享有权威和话语权,并为公众所信赖。但是,专家们也要谨记“预测有风险,开口须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的媒介。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言论自由既是权利,也有相应责任,任何权利都是与责任对应的,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所以,我们提倡言论自由,但不赞同那种抽掉言论自由的法律的、道德的、规则的前提和约束,空洞地、抽象地谈论言论自由的做法。那种将言论自由泛化甚至神化的观点和做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特别是经济学家尤其是某些经常在媒体发表观点或者被杂志评为“明星”的著名专家,可谓是一言九鼎,但言论自由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
不当言论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许多公共事件需要专家来道明原委,因为公众无法掌握那么多专业知识,许多事件只有专家才有能力作出判断。如今一些“权威人士”发布不当言论,为利益集团代言。如果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他们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专家不负责任的言论,不能放任自流,应当建立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术自由和学术尊荣面前,司法需要保持谦抑;但是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面前,司法需要保证公平。每一个人都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在某个公共事件中,某些“专家”故意发布不当言论,为利益集团代言,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们应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对专家的言论应有理性的认识
随着中国社会越来越开放,每个人的话语权大大增加。现在在微博等平台上,你的只言片语、残言断句都可以发表出去。意见表达的文化门槛越来越低。这就尤其需要大家冷静判断。
经济学家尤其是某些经常在媒体发表观点或者被杂志评为“明星”的著名专家,作出的判断或预测。投资者在听信后一定要以理性的、客观的方式去分析,并权衡利弊,毕竟利益与风险并存。投资者没有达到预期的利益,就把矛头对准了专家,对准政府,认为专家是“骗子”,政府监管不力,这是偏激的解决方式,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每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而不是都找一个“沙包”来发泄。现在很多人一谈到这类事情,总希望把责任推给政府,觉得那是政府监管缺位,或者大而化之说这是全社会的责任,认为是民众自己过于迷信权威人士,以讹传讹。如果大家都这么看,情况只会越来越糟。
我们得想想,如果一个社会90%的人都在骂,那他们骂的是谁?
12月12日,《货币战争》作者、中国“十大经济学家”之一的宋鸿兵在讲座中遭人围攻,数十位泛亚公司的投资者手举标语,在讲台下将宋鸿兵团团围住,撕扯其衣服,并逼迫其道歉。

宋鸿兵被逼手写道歉书
同日,网络爆出知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在上海遭围堵的视频。有消息称这是因为郎咸平曾经为泛亚站台。根据网络视频,一些以中年妇女为主的群众高喊着“郎咸平诈骗、郎咸平滚出上海”,有安保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郎咸平本人并未出现在视频中。
消息称,此事发生在《货币战争》作者宋鸿兵被打的同一天,这些“上海大妈”也都是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庞氏骗局”的受害者,其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
喧嚣过后,两起事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被社会关注。我所合伙人贺鸿鹏律师特针对此事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专家的言论能否构成投资合同的要约邀请
投资者:宋鸿兵作为知名经济学家,为泛亚公司的投资“站台”,投资者还高举标语“学术小丑站台泛亚坑害百姓”,还有人高喊着:“骗子!骗子!”围堵事件,是投资人合理合法的维权行动,是想让这些站台的名人道歉,给个说法。
宋鸿兵认为:我曾经通过第三方渠道受到泛亚邀请进行了经济形势分析讲座。但我本人与泛亚公司不存在股权利益或通过其他的方式享有泛亚公司的盈利收益关系,而且我根本不了解泛亚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投资模式。我本人也没有在讲座中诱导投资者向泛亚公司的产品进行投资,讲座的主要目的是普及金融知识和国际经济与金融形势的分析。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律师观点
第一,专家在公众场合的言论及观点,能否构成投资合同的要约邀请或要约。取决于专家发表言论时所处的身份和所站的立场,若其作为泛亚公司的代言人,则其言论可能构成合同的要约邀请,甚至构成承诺;要约邀请或承诺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投资者没有达到承诺的收益,要约邀请方或承诺方需承担法律责任。若其身份为学者、专家,其演讲仅代表个人观点或学术观点,则其不构成投资合同的任何要件。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专家和投资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合同。一般专家们发表的言论仅仅是建议,没有什么强制力进行约束。专家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用承担损失。投资者都是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及法律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承担责任,自担风险。
第三,一般而言,专家们也不构成“虚假广告”,主要还是靠“影响力”发表个人的“学术观点”或在投资市场上的“真知灼见”,而这些观点上的正确与否,本身就难以判断。
投资者对经济学家的谩骂、围堵、殴打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
宋鸿兵被打事件:微博视频显示,宋鸿兵正在某酒店,做一次题为“货币战争时代全新金融理念与投资策略”的演讲。演讲还未开始,一大批民众就大喊“骗子”,冲上讲台包围了宋鸿兵。有些人手举“学术小丑 站台泛亚 坑害百姓”的字牌。画面中可以听到工作人员着急喊“保安”的声音。起初,宋在工作人员保护下试图离场,未果。场面一度失控。后宋鸿兵自己试图突破围困,但从讲台被一路推搡到台侧,动弹不得。推搡中,宋的西服从后面被撕出一道直至领口的大口子。
郎咸平被围堵事件:根据视频,一些以中年妇女为主的群众高喊着“郎咸平诈骗、郎咸平滚出上海”,有安保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郎咸平本人并未出现在视频中。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140条: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观点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等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谩骂,侵犯了自然人的名誉权,这是毫无质疑的,情节严重恶劣的还构成侮辱、诽谤罪。
围堵、殴打,涉嫌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恶劣的还构成刑事犯罪,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据宋鸿兵微博显示,其已向太原警方报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句话致灾”的罪魁不能片面的理解为是权威人士—经济学家的责任。
专家的言论自由与专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孟德斯鸠有言,“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情”,言论自由也是如此。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社会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们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弘扬公序良俗的载体,也能沦为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
眼下,专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公开发表意见和建议。因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从而享有权威和话语权,并为公众所信赖。但是,专家们也要谨记“预测有风险,开口须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的媒介。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言论自由既是权利,也有相应责任,任何权利都是与责任对应的,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所以,我们提倡言论自由,但不赞同那种抽掉言论自由的法律的、道德的、规则的前提和约束,空洞地、抽象地谈论言论自由的做法。那种将言论自由泛化甚至神化的观点和做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特别是经济学家尤其是某些经常在媒体发表观点或者被杂志评为“明星”的著名专家,可谓是一言九鼎,但言论自由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
不当言论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许多公共事件需要专家来道明原委,因为公众无法掌握那么多专业知识,许多事件只有专家才有能力作出判断。如今一些“权威人士”发布不当言论,为利益集团代言。如果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他们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专家不负责任的言论,不能放任自流,应当建立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术自由和学术尊荣面前,司法需要保持谦抑;但是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面前,司法需要保证公平。每一个人都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在某个公共事件中,某些“专家”故意发布不当言论,为利益集团代言,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们应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对专家的言论应有理性的认识
随着中国社会越来越开放,每个人的话语权大大增加。现在在微博等平台上,你的只言片语、残言断句都可以发表出去。意见表达的文化门槛越来越低。这就尤其需要大家冷静判断。
经济学家尤其是某些经常在媒体发表观点或者被杂志评为“明星”的著名专家,作出的判断或预测。投资者在听信后一定要以理性的、客观的方式去分析,并权衡利弊,毕竟利益与风险并存。投资者没有达到预期的利益,就把矛头对准了专家,对准政府,认为专家是“骗子”,政府监管不力,这是偏激的解决方式,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每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而不是都找一个“沙包”来发泄。现在很多人一谈到这类事情,总希望把责任推给政府,觉得那是政府监管缺位,或者大而化之说这是全社会的责任,认为是民众自己过于迷信权威人士,以讹传讹。如果大家都这么看,情况只会越来越糟。
我们得想想,如果一个社会90%的人都在骂,那他们骂的是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