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阅读提示 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疗机构未尽上述义务的,因缺乏死因鉴定意见导致无法认定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阅读提示
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疗机构未尽上述义务的,因缺乏死因鉴定意见导致无法认定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患者因“突发咽痛、胸痛3天”之主诉到西安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下壁后壁右心室心肌梗死(Killip分级I级);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为查清病情,医院欲实施心血管造影术,家属表示同意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当日晨起,患者因用力大便后出现胸闷气短症状,家属向医生询问手术还能否进行,主刀医生认为应尽快实施心血管造影并查清病灶。术中患者出现气短加重,急性心衰发作,于介入室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患者当日不能耐受手术,应择期手术,医患双方产生较大争议矛盾激化,经多次协商未果家属起诉至法院。笔者代理原告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委托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被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退案,理由:无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死亡原因不确定,无法完成委托事项。
一审判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未尸检的责任认定。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具备专业知识、专门人才及处理类似事件的经验,其有义务告知原告尸检的相关事项,但被告未提供证据其已告知原告有关尸检事项,导致原告之母因缺少病理解剖及死亡原因无法确定致无法鉴定。故本院结合本案案情,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被告应对未尸检导致的结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医院给患者做手术时,患者家属已经告知医生,患者当日状态并不好,并咨询医生是否应做手术,患者家属对当日是否可以做手术已经有疑问。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出异议并引发纠纷后,应当积极、主动地告知患者家属尸检事项及风险,推动尸检的进行,医院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该项义务,故认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中认为死因指:“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死因是一个具体的疾病或损伤或一种疾病状态(如休克、中毒、窒息)。许多情况下,死亡不是单一疾病或损伤的后果,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在死亡发生的不同环节、不同程度产生作用。
对死亡原因鉴定的时间节点的法律规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近亲属有关尸检的法律规定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根据以上两部法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明确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时间及程序,积极推动尸检的进行,避免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承担不利后果。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