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西藏法院发布8起护“薪”保民生典型案例

来源: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的重大部署,充分发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的重大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提升西藏广大农牧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区高法院在全区范围内选取6起民事案例,2起刑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旨在培养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自觉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留存证据意识、依法理性维权,着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7日


目录
一 、唐某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二、陈某与郭某、某县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三、张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四、柏某与某石材加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五、峰某等7人与乔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六、唐某与孙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七、西藏某农牧业公司、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八、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 :唐某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11月底,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工地务工,并约定了劳务工资。但某建筑公司未按期支付工资。2021年12月30日,某建筑公司对拖欠唐某的民工工资进行了结算,确认拖欠唐某工资84800元。经唐某多次催要并信访,某建筑公司仍不支付唐某工资报酬。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唐某工资及赔偿金。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建筑公司支付唐某工资并当即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为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兑现,全区法院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开通“四优先”绿色通道,即“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本案中,唐某经多次催要并信访未能得到劳务报酬。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对该案进行优先立案、优先调解,双方矛盾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唐某的工资得到及时履行,达到了实质兑现农民工工资的效果。
案例二:陈某与郭某、某县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县建筑公司中标某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郭某具体施工。郭某雇佣陈某提供劳务,欠付工资31937元。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和某县建筑公司支付工资31937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某县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郭某施工,郭某雇佣陈某提供劳务。法院遂依法判决郭某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31937元,对郭某不能清偿部分,由某县建筑公司先行清偿,某县建筑公司清偿后可依法向郭某进行追偿。
典型意义
为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于2019年制定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明确并压实了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各方施工主体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本案中,认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某县建筑公司对转包工程中出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并可在承担先行清偿义务后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义务,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兑现、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张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6日,张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由张某承包某工程的部分劳务。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完成工程的劳务工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经双方结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未付金额及付款期限,但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劳务费。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对剩余未付工程款均无异议,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未在承诺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全区法院审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纠纷案件时,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兑现。本案中,用工人员欠劳动者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优先以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但双方经调解未达成合意后,及时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当庭宣判,更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正、高效兑现。
案例四:柏某与某石材加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柏某经人介绍到某石材加工公司务工,双方约定了劳务工资,柏某按照某石材加工公司的指示开展工作。截止2021年12月3日,某石材加工公司欠付柏某工资204,300元,为此某石材加工公司出具欠条,明确写明欠付柏某的工资数额,但经柏某多次催要,某石材加工公司均未支付柏某工资。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石材加工公司支付工资。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石材加工公司在2个月内向原告柏某支付所欠工资。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法律意识不可或缺,特别是关键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本案中,柏某在提供劳务后,及时与某石材公司进行结算,并由某石材公司出具欠条,在诉讼中成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大劳动者应从务工开始至结束留存相关考勤记录或雇主方确认的相应工资报酬凭证,以便在诉讼中可以更好维护自身的权益。
案例五:峰某等7人与乔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峰某等7人经乔某介绍至某光伏储能项目务工,双方约定每人每天工资,峰某等人按乔某要求进行务工。务工结束后乔某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峰某等人多次讨要工资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工资。案涉项目总承包方为某建筑公司,该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系乔某。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乔某作为劳务分包公司实际控制人,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乔某与公司是否是劳务合同关系?峰某等人按约施工完毕后,乔某应向峰某等人足额支付工资。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应当对峰某等人的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主动联系相关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法律释明,双方遂自愿达成和解,并当场兑现14万余元工资,本案以撤回起诉方式得以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立足“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在诉前进行释明和析理释法,做实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及时、高效兑现农民工工资,妥善在诉前化解欠薪纠纷,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唐某与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7月,唐某受雇于孙某,在孙某承建的工地从事木工。2022年12月14日,孙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唐某在某县某村某项目人工工资17,200元”,落款时间“2022年12月14日”,并在欠条上签字捺印。经多次催要孙某不支付劳务报酬,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支付劳务工资17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唐某为孙某提供劳务,有唐某提供的《欠条》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现唐某已提供劳务,孙某理应依约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唐某要求被告孙某支付劳务合同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判决孙某支付原告唐某劳务欠款17,2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唐某受雇于孙某,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唐某因为能够提供《欠条》,得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个人雇佣关系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雇主,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法定义务,有意识的收集和保留与雇佣关系形成与履行相关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西藏某农牧业公司、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西藏某农牧业公司在某市经济开发区A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奶牛场及产品综合开发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为张某某。2018年9月,张某某以公司经营困难、外出融资为由离开某市,直至2020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间,张某某未曾回过某市,对公司经营状况不管不顾,拖欠18名公司员工工资共计20.1万元。2019年6月6日,公司员工向某市信访局反映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经多次协调未果,信访局于2020年8月5日将信访事项移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0年8月5日、9月1日向西藏某农牧业公司及张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按期支付员工工资。西藏某农牧业公司在收到责令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西藏某农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张某某,隐匿自己的行踪长达两年,不与劳动者协商以妥善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西藏某农牧业公司、张某某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西藏某农牧业公司实际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成立。法院判决西藏某农牧业公司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处罚金;张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现实中不仅存在有支付能力的用工单位或用工单位负责人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还存在虽然没有支付能力但拒绝与劳动者协商、妥善解决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甚至有的没有支付能力的用工单位负责人干脆通过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任,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为社会的稳定秩序埋下了隐患,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打击。用工单位即使经营困难、客观上没有支付能力,用工单位负责人也不能通过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任,应主动与劳动者积极协商,寻求劳动者的理解与支持,共同找出妥善解决的办法,避免发生尖锐冲突,把矛盾风险推向社会。
案例八: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于2020年4月至11月经营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市装饰装修私人居民房期间,拖欠其雇佣的张某某等6名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共计208,530元。后崔某某离开某市前往其他市逃匿。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通过微信、手机短信、邮寄等方式通知崔某某按期支付民工工资,但崔某某拒不履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崔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崔某某拖欠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出具《限期支付民工工资的通知书》并通过微信、手机短信、邮寄等方式通知被告人按期支付民工工资,但崔某某采取藏匿、失联、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对其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惩罚,坚决依法打击。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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