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要求买方支付佣金,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买方刘某、卖方张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经居间方提供之媒介服务,张某自愿将自有房产出售给买方刘某;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居间方随即完成居间义务,有权向买卖双方收取相应佣金;买方刘某佣金8900元,卖方张某佣金18000元。
2023年8月,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解约协议》,约定:因刘某未按约定履行造成合同违约,现约居间方调解,张某自愿放弃合同中针对刘某违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张某自解约之日起,可自行销售该不动产,与刘某再无任何法律关系。某房产经纪公司职员杨某作为居间方(见证方)签字。因双方签订《解约协议》后,未支付该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佣金,该房产经纪公司将刘某起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买卖双方应付佣金26900元。
法院审理
审理中,刘某表示,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买卖双方签订解约协议,卖方张某不向买方刘某追究责任,所以既不应该承担卖方的佣金,也不应足额支付买方的佣金。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该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刘某与张某实际达成针对涉案房屋的《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该房产经纪公司已经履行中介义务,故其要求刘某支付相应中介费合理有据,但应以合同中载明的买方应支付佣金8900元为限,其认为因刘某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故卖方佣金系其合理损失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佣金8900元。
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源、人力资源给买卖双方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即已完成居间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若居间方已经履行中介义务,促成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后来被解除,居间方对此并无过错,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中介费的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房没买成,还得付中介费?
作者:王莹来源:天山区人民法院

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要求买方支付佣金,能得到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