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是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很多债权人直接一纸申请递交法院,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但是法律会支持债权人的这种诉请吗?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是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很多债权人直接一纸申请递交法院,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但是法律会支持债权人的这种诉请吗?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周某诉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黎某向周某承担还款责任。执行阶段出具执行裁定书,将黎某列为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黎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曹某名下却有房产、车辆、车位等资产。周某遂请求法院查封曹某名下的资产。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责任,必须由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明确。此案中,周某起诉时仅起诉了黎某,法院也仅判决周某承担还款责任。对于曹某名下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曹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审判阶段没有认定也没有作出判决,故在执行阶段,无法直接执行曹某名下的财产。
法官提醒
强制执行的依据才是选择执行财产范围的理由,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执行中不得直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债权人如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起诉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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