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时能要回吗?

来源: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时还能要回来吗?近日,神农架林区法院,木鱼法庭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且看法官如何来断 案 2020 年5月,原告小波与被告小丽相识,同年8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时还能要回来吗?近日,神农架林区法院,木鱼法庭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且看法官如何来断

2020 年5月,原告小波与被告小丽相识,同年8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恋爱过程中,小波自2020年7月至2024年2月,共计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小丽转账440余笔, 合计金额646483元。上述转账金额有零有整,数额各不相同,从几十元到一万零五百元不等,有时候同一天有两三次转账。在小波主动给小丽转账的过程中,小波经常强行要求小丽收款,有时候小丽不收款,小波会不间断发消息或发语音弹窗直至小丽收款。
恋爱期间,二人多次分手、复合,2024年2月,二人正式分手。之后双方因还款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但因还款金额未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自愿赠与被告财物,被告亦接收了财物,原、被告之间系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一、关于原告小波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小丽返还钱款问题。
原告与被告以恋爱的名义交往,2020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转账金额累计达646483元。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转款的目的是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综合原告的主观态度及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对被告赠与钱财的行为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原告的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登记结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失去了法律效力,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财产失去了法律依据,故原告小波有权请求被告小丽返还。
二、关于返还的范围和金额。
本案中,结合小波的庭审言论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强烈要求被告收款的言行,可以看出小波向小丽转账显得过于主观且盲目,小波也并未对每笔转账的用途做出解释说明,无法排出是否含有双方共用资金。综合考虑双方交往时间、财务往来的金额大小、原告转账的频率及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各方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以1000元为限,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包括部分带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微信备注赠与小丽父母的金额不应返还。

综前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小波431927元;
二、驳回原告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关于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应当有所区分。对于为了表示好感或为了促进感情升华,主动给与对方或其家人一些价值较小的财物或红包,系增进感情的必要性支出,这种小额的给付行为系无偿的,符合人之常情,不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或大额款项,应理解为赠与人以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赠与行为,其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也超出了为维系原、被告感情的正常开支范围,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最终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即使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受赠人亦应予以返还。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当事人要求返还赠与款项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恋爱时间、双方经济水平、转账数额、转账目的、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参考:1.日常生活的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物,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子的赠与,比如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比如1314、520等或者有特别备注的转账。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或培养感情的赠与,一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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